小弟 承租了一戶公寓 含一靠牆平面停車位
該車位與房屋權狀是合在一起 所以非專有部分 (車位若有獨立產權才是專有部分)
問題1..
小弟將機車停放平面車位完全沒影響任何人出入 管委會表示 若不移走 將寄存證信函
並交區公所拍照檢舉後送交 都發會開立罰單 有這樣的罰則嗎?
問題2..
管委會對其他與我相同停放機車於平面車位及放置雜物的住戶 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好像我是外來承租戶 用來殺雞儆猴對其他住戶有一嚇阻作用
小弟自信未得罪任何人 對於管委會差別待遇 相當不平
請問 可用何法規 伸張自己的權利呢?
請各位大大 不另賜教 感激萬分
報載「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違者要罰款,住戶因不服停機車被罰提告,台北地院以住戶使用自己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判決住戶勝訴,並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本件的案例,台北地院係以系爭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難認業經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該管理辦法難認屬合法有效、系爭社區規約亦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所限制等理由,而判決管委會敗訴(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民事判決),似未就規約可否規定「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為討論。不過,從這個案例,我們還是可以清楚看過公寓大廈中規約的重要性,因為若是管委會公告之公寓大廈管理規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於規約中,原則上,是難以對住戶產生效力的。
管委會最大的目的,就是要讓環境有統一的原則,以維護社區的長久發展.
而住戶應盡的最大責任就是把自己獨立的要求退一步,讓社區更好,每個人都會看不順眼別的住戶所做某些自私的行為.
既然管委會規定,身為社區的一份子,你就應盡力遵守,配合團隊,至於別人怎麼樣,不用去想是不是偏心,你永遠不知道內幕.
這是做人處事的原則,也是個性.
現在大部份的社區都要求不能停機車於汽車停車位上,其實真正的目的是要防止住戶亂放東西在車位上,破壞社區環境.
台灣管委會為何要管那麼細,因為台灣人的平均素質實在太差,而且住戶常會貪小便宜,侵佔鄰居的好處,弄的大家互相怨懟,有人情味,是騙人的啦.
社區裡,什麼怪人都有,放了你,就會有更多的自私行為出現,有一就有二....沒完沒了,大家吵不停.
奉勸樓主,身體力行,多尊重社區的想法,能退一步就退一步,這是素養的開始,也是台灣社會進步的開始.
不然就離開社區,自己去住別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