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乙種工業用地與丁種工業用地不是都可以蓋成工業住宅,而丁種工業用地建蔽率還比乙種工業用地高,但為什麼現在市面上的工業住宅好像都是用乙種工業用地,建商為什麼不買丁種工業用地來蓋呢?
文章關鍵字
記得應該是這樣

乙工是<都市計畫內的使用分區>

丁建是<非都市計畫內的使用分區>

所以 乙工基於使用分區可以蓋工業住宅<用途是一般事務所,但實際做住宅>
但 丁建只能蓋廠房

但......不確定是否是這樣?!純憑空猜測
簡單回答
台灣的土地其實很大
在人口很多且密集的地方,才有都市計畫規範,例如台北市,新北市部分區域等
相對的一般人稱之為都市計畫土地
他的工業區才有乙種工業用地之區分

反之
人口較不密集的地方(俗稱鄉下地方),就是分類為非都市計畫區
他的工業區則是丁種建築用地

所以上述這兩種用地,是用在不同的管制區域範圍
所以說,鄉下的地價一定比都市的地價便宜,但怎麼能拿鄉下的東西套用在都市裡的規範
回easygoing613
使用分區應該都是工業區,是使用分類分成乙種、丁種建築用地,應該不是丁種建築用地不能蓋事務所

Q小毛桑
你所說的乙工在都市計畫區內,丁工在非都市計畫區這部分我曉得,但這跟建商要不要拿丁工這種土地來蓋房子不曉得關係是什麼?
是因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本來就便宜,沒必要去買工用地蓋房子?但非都市計畫區的建地再便宜也不會比工業用地便宜阿
應該說,都市計劃區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等
工業區裡,依污染程度,分成甲種工業區和乙種工業區.

非都市計畫區(鄉村區)則不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而是分成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當然還有其他使用分區)
丁種建築用地就是工業區.所以一般講丁建(而不是丁種工業區)是指鄉村區裡的工業區

所以版主的問題就很簡單了,乙工因為是在都市計畫區,相對比較熱鬧的地方,建商比較有興趣,比較好賣!!

justinchu wrote:
請問一下乙種工業用地...(恕刪)


蓋工業住宅本來就是違法的...

跟乙丁工沒有太大個關係
純粹是看地點...
都違法了也不會是想那麼多
反正最後是要住戶自己解決....
乙種工業區是在都市計畫內,由於都市計畫擬定的區域,
得要發展有潛力,因此區塊較為完整,大都臨計畫道路。

沒有丁種工業用地,而是丁種建築用地,位於非都市土地,
通常是因為既有工廠存在,或者是申請土地用人擬定計畫而變更用地,
因此位置都在比較偏僻的地方。

這兩種都不能擅自變更做為工業住宅使用,如果可以的話,
丁種建築用地比較有機會,

丁種建築用的容許法令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容許使用項目表
其中是有社區住宅可以使用,但是要擬定很完整的計畫下去先申請變更用地後,
爾後申請建照才能依核定計畫去申請,而非看到丁建就能做社區住宅。





另外乙種工業區的容許法令可以詳見,除了社區住宅外,也是能做很多設施。
但都非常不容易申請就是了,都要先做前置的計畫書申請。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有線、無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機房。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三)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五)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六)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七)旅館: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回lanp
你說的也是我目前的猜想

感謝心和夜語詳細的說明
>這兩種都不能擅自變更做為工業住宅使用,如果可以的話,丁種建築用地比較有機會,
因為現在看到的似乎都是用乙種工業地來開發,所以才有這樣的疑問

能否請問大大貼圖的那份文件能否提供小弟參考

justinchu wrote:
因為現在看到的似乎都是用乙種工業地來開發,所以才有這樣的疑問
能否請問大大貼圖的那份文件能否提供小弟參考


因為乙工都在都市繁華地區,丁建在偏遠地區,
所以乙工做住宅使用有利可圖,自然案件就多。

至於那份文件
你去 google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這是其中的附表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dennis10 wrote:
蓋工業住宅本來就是違法的...

跟乙丁工沒有太大個關係
純粹是看地點...
都違法了也不會是想那麼多
反正最後是要住戶自己解決.....(恕刪)


中和到新竹 都有工業地賣大樓 ..

只要好像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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