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賣屋假如只簽了<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沒簽後面其他合約,收了幾萬元的斡旋金,家人臨時不想賣了,三天內有回覆房仲說不賣了,請問有符合定期化契約三天審閱期,主張契約無效嗎?另外需要賠償同金額的斡旋金給買方嗎??PS:意願書有註明五日內,需簽買賣契約書,否則意願書失效,家人沒簽買賣契約書
已簽收了斡旋單,只要買方出庭作證,屋主就是要賠斡旋金(小定)跟6%的房仲佣金。房仲的意思多少要賠一點??房仲可是連1塊2塊都會A的人,怎麼可能會輕易放過?已經超過五天的簽署買賣契約書期限了,買方有藉口不買了,快去找律師吧,不要被版上的房仲給故意誤導不會有事,房仲可是很愛設陷阱害屋主違約。因為不了解買賣過程,也不知該如何給建議就是了。
已收斡旋 那就自動轉成訂金五日內 房仲理應會約買賣雙方見面簽約沒約您->買方違約..表示買方有異義..那訂金就是您的了..房仲向買方索賠6%有約您->賣方違約..不想賣而不出席...那最壞的打算就是 賠訂金+訂金一倍給買方 房仲向您索賠6%您在第三天已主動告知房仲 不賣了那就是直接往賣方違約走了房仲應該不會輕易放過的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