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賣屋假如只簽了<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沒簽後面其他合約,收了幾萬元的斡旋金,
家人臨時不想賣了,三天內有回覆房仲說不賣了,請問有符合定期化契約三天審閱期,主張契約無效嗎?
另外需要賠償同金額的斡旋金給買方嗎??
PS:意願書有註明五日內,需簽買賣契約書,否則意願書失效,家人沒簽買賣契約書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50349071
文章段落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50350200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50350956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