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過程中,託付給仲介A賣,後來沒賣成。
再請別家仲介B賣,才成交賣出。
請問國稅局認定的"持有期間"是A,還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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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持有應該是指房子在你名下,所以真正賣出的時候才會離開你名下,也就是結束持有。
跟委託給仲介的時間無關,跟什麼時候過戶有關啊。
謝謝你喔~
raelcun wrote:
顧名思義,持有應該是...(恕刪)
前陣子也為了手上房屋出售是否過了奢侈稅兩年期有特地打去國稅局確認. 持有期間指的是房子過戶到你名下到簽訂售出契約的期間, 對消費者而言其實是很不利的規範, 要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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