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某些因素所以售屋
很幸運的是也找到了買家並簽定合約!!
代書是買方找的,沒走履保帳戶
合約簽定時付款100w訂金
完稅時3日內再付150w完稅款
尾款於貸款過後交屋時再付清
現在買方已付了100w的訂金,也於上週完稅
但買方遲遲未將完稅時該付的完稅款匯過來,但合約內寫明完稅後3日內需付款
並於4月18日下午6時前完成買賣契約程序,否則以違約論。
目前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正本都在代書那
請問如18號前買方還是沒匯完全部或部份款項即算違約即可取消本次交易嗎??
買方想等貸款撥款後再一次付清全部款項,請問目前還有什麼自保方式嗎??
向代書取回印鑑及證明???
請各位大大提供參考意見,就別再酸了,第一次售屋又沒做功課
ddr7011 wrote:
催告是代書口頭還是...(恕刪)
催告是代書口頭還是發函?
建議還是問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
如果買方要買
那就照條款每日加收5/10000的違約金
交屋前得付清
不買就請代書發函主張契約無效沒入之前的款項
忍不住問一句:代書到底在幹嘛?
據代書說買方不好聯絡,不是電話沒接沒回,不然就是發Line很久才讀取回覆
催告為代書電話中催告,原答應上週末就要匯款,但又爽約
之前有聽代書說買方後來想等銀行撥款後再連同完稅款與尾款一次付清,但我們這邊拒絕了
後來就幾乎聯絡不上買方
如果依條款每日加收5/10000的違約金,是依總價的5/10000還是延遲到的完稅款的5/10000計算??
催告是否一定要發函才算數??
1. 先處理契約8-1條:依民法254條約定處理,發"存證信函"給買方、代書,存證內容有重要文字需表述:
1.1 請他文到限期內(時間看你定義,通常多給幾天時間,如五天等)將應付價金補齊
1.2 超過期限後依契約及民法257條法定解除契約,依約沒收價金當違約金
1.3 違約金不得超過成交金額15%(懲罰性違約金除外)
2. 存證信函郵局回函收執聯(對方收取的回簽)千萬不能丟,等對方超過存證信函期間後,要再發一個解除契約存證信函給他,達成法定解除,正式可以依約沒收價金(雖然民法257寫是只要一封限期處理通知即可,但為求完整都會再次通知解除)。
3. 所有費用收據等等全部要保存起來,因為對方可以用民法252條上法院請法官價金酌減。
4. 有關延遲天數罰則部分,不能與毀約罰則一併計算,因為一個是合約有效內的小瑕疵而賠償、一個是毀約的賠償。
5. 建議找個律師幫你處理較為妥適。
6.簽約了事後反悔or變掛or變更合約內容,對方就是言而無信,不用再跟他講什麼了。
7.代書部分等上列第2項達成後,請他將文件如數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