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詢問假設我買了一間房子,購入成本400萬,在同一年賣出500賣
因房地合一稅,一年內自用住宅稅率45%,因此會被政府課稅45萬
假設我兩年內買了一間600萬的房子,辦理重購退稅,那政府真的會全額退稅給我嗎?
因為原本在台南買了一間房子準備結婚
因某些因素需移轉至其他縣市
以上
參考說明https://goo.gl/FG5KMf
舉例來說,出售市價30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依當期公告現值計徵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二年內購買市價28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移轉以申報現值計徵土地地價為250萬元。如誤以市價為計徵標準,則重購土地市價280萬因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290萬元,便以為無法辦退而未申請,然而計徵標準應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即重購土地地價250萬已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190萬元,故實際上是符合重購退稅要件!(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