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長輩有一塊地約一千坪

早期自己劃道路(是私人的土地規劃?這個要政府劃還私人劃我不太懂)

然後這塊地約800坪賣出去 留下約200坪靠主要道路預計當店面

但是我看中間是道路 我去網路查 這邊分區算住宅區 地目是道路

因為這兩百坪就這條路切成兩半變成沒價值 長輩不懂法律認為這塊路地想變建地就可以變

請問有可能嗎? 若需要更多資料請告訴我我會盡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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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9527 wrote:
家裡長輩有一塊地約一...(恕刪)


如果是計畫道路的道路用地,你要先查詢當地的都市計畫有無辦理變更,還有第幾次公展。
在第一第二次都還有機會提出異議申請變更,或是申請更換土地重新分配,如果已經是定案的都市計劃,那麼大約也就只能拿來做容積移轉。

以上是概略的做法,僅僅提供參考。
就像樓上的大大說的,您這個需要詳細的查地的完整資料才能完全確定的回答您
如果大家已經在走的道路又有一些歷史了,您這可能已經是既有巷道了
下列資訊給您參考
如果您不嫌棄,您可以私我地號
幫您找尋更細的資訊
一、既成道路的意義與成立要件

(一)既成道路的意義

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原因,或因政府未經徵收即先行開闢為道路者;或因人民自行闢設為道路者;或依都市計畫寬度開闢為道路而未辦理徵收者,不一而足。其因人民自行闢設為道路者,則有為行善而舖橋造路或願無償提供土地於公眾通行者;亦有建設公司為推行社區建築物之出售案,預先規劃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之用,增加社區建築基地之價值者[1]。

廣義的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可區分下列數種類型:

1. 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者

(1) 政府未經徵收即先行開闢之道路。

(2) 人民建築房屋為預留通道即先行開闢之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之規定。

(3) 政府早年已經收購完成,但疏未辦妥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產權仍為私有之道路。
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用途為建築用地,地目並非「道路」,如同時供私設通路使用,甚至於供公眾通行使用,因其並非專供道路使用,而是有雙重用途,然而如果供公眾通行使用長達數十年之久,亦可歸類為廣義的既成道路範圍[3]。

據統計,已經開闢使用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而產權仍為私有之道路土地,於九十二年底台北市尚有既成道路土地面積約二三九萬八、○九一平方公尺,以九十二年公告現值估計約為五千七百七十七億餘元(台北市九十二年度全部稅收包括統籌分配稅款才九百多億元)。而據內政部調查統計,全國應予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依八十五年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合計約需經費三兆四千餘億元。而在各級政府財政困難的情形下,要加速取得既成道路之所有權,確實相當困難。
二、既成道路的公用負擔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

1. 供公眾通行使用

既成道路係屬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之一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道路,因此可依據該條例加以管理。如有任意設置路障或其他妨害交通之物,也可依該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規定,由警察機關加以排除(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如有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

「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份土地屬都市計劃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受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既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9]。

已經初步確認不是都市計劃道路用地

而是私設道路 而是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 需要再跟公所確認 目前應該是被認定沒錯

因為長輩說多年沒繳地價稅.....但跟地政跟公所人員私下詢問

是可以走廢止既成道路 但有一戶是以此為路來走 那可能到時要跟對方談

要讓多少給對方走 當然讓的部分對方需用金錢來買.....


Joy_Lee wrote:
就像樓上的大大說的,...(恕刪)
https://taiwanlands.com.tw/index.html 問問看茶米 他很真誠 也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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