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房屋分別持有,能怎麼處理?

因為沒有法律知識又GOOGLE不到答案
想請大家討論一下
我和女友分手了
但房子是我跟他當初分別持有 權狀一人一半
她搬出去了 但鑰匙她也有
當初的頭期款他出了1/3 我家人出了3/2 後續的貸款都是我繳
現在他要求一半的的賣房金額

想問一下 如果真的一半給他 我是虧錢的(因為已交十年貸款)
有辦法依照實際的出資比買回或是賣出嗎?

求各位大大開示
文章關鍵字
共同持有就是持份各半,另要也要看看分開原因有沒有道義上的虧欠,若有的 理論上應該可以再退一步。

TERESA0622 wrote:
因為沒有法律知識又GOOGLE...(恕刪)


不動產以登記為主,既然他是目前登記的二分之一,就是二分之一。

所以在法律上是完全沒辦法的,只能從道德層上面去說。

但如果她不願意的話,你還是只能給他一半的賣房金額。

權狀上是一人一半
表示賣屋需要兩人同意
這件事就要版大兩個持有人僑了
賣房子,兩人都要同意是一回事
如何讓對方也同意簽約是一回事
至於最後一點,好像沒有法律規定依照繳貸款的比重去分配誰拿幾%誰拿幾%
這要兩位當事人私下僑
直接請法院裁定
又不是夫妻
你有機會的

TERESA0622 wrote:
因為沒有法律知識又GOOGLE...(恕刪)


試試不當得利
剩下的去找律師吧
你的問題看的出你完全沒任何相關的觀念
找律師比較快
不然去立委有免費律師服務的服務處問問
如果上法院可提供繳款的證明,對你會有利
先詢問律師看看
看什麼原因吧,沒什麼特別就好聚好散,
也陪你10年,好過就多給她一些,有什麼差,

搞不好你繳貸款,但生活費都是對方出!?
只有你們最清楚
也陪你睡了10年…
你還想怎樣………
樓主只要拿得出繳款證明 證明貸款都是你繳的 【不考慮其他因素】單就本事件而言 基本上法院會判給你的 很多「借名登記」的後續處理方式 你可以當參考 民事基本上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你願意給就可以給 你不願意給 拿得出證據 就可以要得回來 簡單給你一個建議 請法官衡量前女友付出的「價值」給出價金買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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