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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ice168 wrote:
30年前我爸公司除...(恕刪)
探討解決問題時,注意對象.
尤其是(借名登記),高風險,大賺大虧.
知法玩法鑽漏洞,贏了高獲利,輸了要認賠
借名就是要避開登記人的法律責任與債務
虧錢倒債停業,登記人被求償被抓被判刑
所以借名者玩輸了別談你有什麼法律權利
你的錢你的權利全部借名登記別人認賠吧
金錢交易糾紛:主管機關:(法院)
這房子出資人是你父母,不是公司
簡單,你父母提訴訟控告這家公司
要求這家公司賠償你父母的損失
如此公司除名,就算勝訴也沒錢拿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如果公司已經停業廢止,廢止表示它已除名
找股東有用嗎?別傻了,股東不是公司負責人
公司的股東,不斷進出增減換手,數十人百人.
只有公司執照的登記人才是這家公司負責人,
公司執照登記人才擁有公司執照正本與印章,
公司執照登記人才能辦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書,
公司執照登記人才能代表公司處分公司的財產.
繳稅:主管機關:(稅捐處)
懂嗎,法院經濟部稅捐處地政局,一碼歸一碼
房屋產權:主管機關:(地政局)
權狀所有人登記公司,公司就是所有權人
處分房子必須所有人公司印鑑證明與字號
公司已經廢止.就是此屋現況無所有權人
不同主管機關,不要混在一起
..很多人購屋故意登記公司就是為了節稅
..借名登記,高風險是此屋所有權人除名
如你去地政局要求改名.
..剛好提醒他此屋所有權人已經除名
..你是非法霸佔房子,將此屋收歸國有
如你去找律師會計師代書.
..當他知道你是借名登記的糾紛
..未來將長期訴訟,財神爺上門,
如果是我,維持現狀才是最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