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間民國86年蓋的大樓,我買的是大樓側邊巷子一樓,因為在車道在我房屋下方,所以我房屋的部份只蓋一層樓,樓上就是屋頂,屋頂只有我能上去,在權狀裡,2樓是標示露台跟花台,當然因爲是86前的大樓,這個露台花台全部被寫入權狀裡,現在大樓管委會要求我,說大樓規約規定,管理費照權狀裡的總坪數收,因為露台也在權狀裡,要求我這30坪露台也要比照92元x30坪加收管理費,請問這合理嗎,露台只能種花,也不能蓋雨遮,要用什麼法條才能跟管委會抗議?
老老羊 wrote:
我買了一間民國86年...(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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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謝彥安律師說明,所謂「露台」是指建築物向內退縮所產生的上方無遮蓋物的平台空間,不會登記計入權狀;相較於「陽台」是屬於直上方有遮蓋物者,可以登記為專有部分。「露台」一般而言是屬社區共有,但有時也會像案例一樣,為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有。空間設計上,因為只有臨露台的該戶方便進出,因此使用上多是該戶專用。不過,露台的使用並不能隨意搭建頂棚,除了要符合相關建築法規是否構成違建之限制,也要先了解社區規約及管委會有無特殊限制。
至於管理費的收取標準,雖然露台並未計入權狀面積,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要收取此部分之管理費似無不可,恐怕仍有決議效力。不過謝彥安律師提醒,在多數決的前提下,民法第799 條之1 第3 項也有提及「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若本例房客認為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有「顯失公平」之虞,可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考慮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