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尷尬的是,曾祖父後來有再娶,但是“新”曾祖母並未和我祖母辦妥養子女關係,所以導致曾祖父遺產繼承人切割成兩部分,且他們膝下無子(無繼承人)
目前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已經備妥送地政要辦理繼承,繼承系統表如下:

地政這邊是說我們辦理繼承那1/2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另外那1/2繼承人也要一起出現辦理繼承,如沒有繼承人,必須出現一個財產管理人才能走完繼承程序……。
想請問大家,
1.不能只繼承屬於我們的1/2而不去理會另外1/2嗎?
2.我們有去戶政查閱張李OO部分,確定沒有任何繼承人,那是否由我們利害關係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擔任財產管理人,還是一定要找地政士或是律師呢?
目前我們利用這方法檢附相關資料送法院,得到以下回覆:

土地價值(都是水利地)沒有很多,但因為是圍繞在住家周圍,不想影響出入,故想快快辦理繼承(已經花了快2年的時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