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民國80年完工的建案 車位問題 案情並不單純 請提供專業的意見 也希望大家不要遇到


nicekimo wrote:
仲介提供3個判例 說其實對我不利

【裁判字號】 99,訴,738
【裁判日期】 1001228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林秀華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翊臻律師
被   告 張茂楠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恕刪)



你引述的案例 就是魔女拉拉的案子


你還真有先見之明

silenceblack wrote:
呼.. 好久沒有看完...(恕刪)

完全贊同.

樓主不要再被仲介洗腦了, 仲介和前屋主才是樓主要申張權力的對象, 車位使用者是合法使用, 樓主是沒機會要回來的, 樓主不要被牽著跑.

簡單理解, 樓主當初議價時, 並不知道價格中包含了一個不能用的車位, 也就是說樓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花了錢買了一個不能用的車子, 是有瑕疵的物件, 前屋主未主動告知, 仲介沒有善盡責任查明, 導致樓主受害.

樓主給的第一個案例, 就可以比較出最大的不同點, 仲介有發現問題並告知買方, 而賣方也因此議價、折讓.

去告吧, 不過是告仲介跟前屋主.
好奇官司的結果,等樓主回國後Update.
這不是我引述的

是信義房屋 找出來給我 說 我會輸的
1.車位是屬於分管契約一種,目前依法院判決都是對第三人有拘束力的。例:無論是購買B2或B1的車位,其持分公設坪數都一樣,但為何一個要停在B2,一個要停在B1,就是分管契約的效力。
2.車位是拿不回來,但如果是不知情,可以跟前屋求償,記得算一下要用總價除以坪數後,是不是遠比附近每坪單價少。
對 第三人 有拘束力 所以 我是 第三人 對嗎??

我的確是被蒙騙的 買了已經被賣掉權利的車位坪數 前屋主跟仲介 卻說 沒說要賣我那個車位阿 所以 我沒有損失

後買受人是第三人,正解。
這個問題是法律系考試的重點,俗稱「債權物權化」。
最高法院44年判例,認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一律都拘束力。
釋字349號認在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公證)情形下有拘束力,大法官解釋係採票決制,當時有蠻多大法官都提不同意見書,認為對第三人有拘束力(理由是不動產是高總價,買受人負有查證義務)。

民國44年 真是年湮代遠阿..
而且 非常確定我是無知的..因為 民國44年 我都還沒出生呢

我問過 大樓管委會 說法是 沒有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 應該長甚麼樣子啊??
可是 這個 解釋 不就跟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 牴觸了??

大家都可以 一屋多賣 然後 再拿這個解釋 當護身符了
心在台中 wrote:
你引述的案例 就是...(恕刪)
1.分管契約就是管委會給你那一張永久使用證明,那一張就是全體住戶共同約定使用停車位,須要有使用證明。
2.至於跟法律有無牴觸,你有所有權可以排除他人占有使用之權利,請求權的法條就是民法767中段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依上開法條解釋,要有2個要要件
(1)你是所有權人。
(2)占有人須無權占有。<----------對方會以分管契約對你有拘束力,主張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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