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人一直自我膨脹
認為他冒的風險最大,最努力。。。窮人都不如他
(好吧,退一萬步想,就算你是最努力最冒險,那就可以用你的資源盡力炒做
然後把你你弱勢的,從台北趕到新北,再趕到三峽鶯歌?社會對立就是如此來的
要強調的是,我沒有要有錢人把房吐出來,這點已經說過不知多少次了
而是,不要把民生物資當成資本利得工具)
這種心態跟某些不顧一切要打房而不管人家房是怎麼來,怎麼用的人一樣
這兩個極端的人,我只能說太過自我,不懂為他人著想
(我最初的文是要打房的人替有房的人著想,不要為了打房把所有人拖下水
而有房的人替無房的人著想,不要把房地產拿來當做資本利得工具)
要我在貼一次西銘嘛?
我想不用了,既然有人成就那麼好,書讀得那麼貫通
應該知道西銘是甚麼,在講些什麼
(既然引了我的文,當然有看過,有看過還如此膨脹與自我,想必意識型態也無法認同)
另,我的文本來完全沒有歪樓
(我最初的文是要打房的人替有房的人著想,不要為了打房把所有人拖下水
而有房的人替無房的人著想,不要把房地產拿來當做資本利得工具)
是有人把他引歪了
如果有人認為我把樓弄歪,不用只是在這邊貼
請按"回報"檢舉,謝謝
KCLin0423 wrote:
不是在怪甚麼是有人一...(恕刪)
你說再多都沒用,因為這樣子的政策是擋到某些人的財路了,資本主義本意是去獎勵開創與創新冒險的企業家,開創一項事業可以增加社會與國家的整體競爭與就業機會。但是有人將之擴大解釋,改以金錢遊戲的方式去炒作民生必需品,因為是大家生活所需的,所以不用擔心沒有需求的問題....所以當有人要提出相關的改革去阻擋民生必需品的炒作時,就會被冠上共產思想或違反自由競爭的大帽子......
網路上的討論如果能真的凝聚成社會共識進而影響選票才是重要的。因為一旦年輕人連安身立命的地方與對未來往上階層爬的路都被阻擋住了,社會階層不能順暢的流動,那等著我們的就是一個動盪不安的社會。
ddr7011 wrote:
土地交易所得稅會不會...(恕刪)
房地產變成炒作工具的徵結為提供龐大獲利
只要將獲利排除,資金自然會轉到更有效率之處
個人秉持的精神是
1.房地產變成炒作工具的徵結為提供龐大獲利,只要將獲利排除,資金自然會轉到更有效率之處。在金融商品的操作,資金動能是支撐價格的重要因素。在缺乏資金的支撐下,價格將會下跌。
2.不影響到一般正常房地產使用者(如居住,商用,租賃),不因為政策而使這些人增加負擔
3.建物價值為個人創作,應該讓其保有升值空間,(例如有人蓋了一座如落水山莊般的經典建築)
4.維持房地產正常週轉率
5.排除資本獲利炒作者,讓房地產回歸使用者的市場機制
是故,
對短年期 3-5 年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 (例如 90% 以上),並維持財產(地上建物)交易併入所得稅
如此,將獲利空間減少,自然投資風險增加,使房地產成為不良之資本利得工具。資金自然轉至更有效率的金融商品。房地產少了炒作者得資本支撐,價格自然回落到使用者市場所願意付出成本價格。
而在中至長期,則從高稅降至綜所稅稅率水準。而長期 10年以上,則以綜所稅率課徵,以維持長期的房地產交易周轉率。
如果只真對土地,效果不彰的話,可再將地上建物併入房地產交易所得稅。(不過個人偏向不對地上物課以重稅)
因為已經課徵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是故停徵土地增值稅
如此作法,對不短期交易者,完全沒有影響
而對自住者,完全不增加負擔
轉嫁問題
1.短期的高稅率,也讓稅賦轉嫁效果減少,因為,在怎麼轉,獲利上限只有 10% 左右,而所有的漲價,幾乎盡歸於國家。至於長期,由於持有時間以將相當長久,對短期的價格影響不大,所以不需要真對長期持有者。
2.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低報,則買方以後賣出要負擔更多的稅,甚至會發生在虧損時還要繳交交易稅的情形,是故,買方不願意低報
高報,賣方要負擔更多的稅,當然不願意高報
買賣雙方兩相箝制,更有利於買賣金額登錄的真實性
3.如果有人刻意將房屋低賣於其親屬,那麼買方在將來一樣要課交易的差價,而刻意低賣的金額,在未來賣方以高價賣出時,就會被補回,還是一樣要繳差額造成的交易所得稅
配套
停徵土地增值稅
調降地價稅房屋稅
(此目的在於實價課稅後減少一般基層百姓的稅賦負擔,較高的持有稅,將使房屋租金上漲)
土地交易所得稅沿革
為何現在沒有土地交易所得稅
歷史上的沿革如下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
52.1.15
第九條: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
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
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
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
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
內。
62.8.24
如業者經常以土地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此乃以營利為目的之
營利行為,則因此項土地交易所發生之收入,應視為該營利事
業收入總額之一部份 (並非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
依法核計所得額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62.12.28
第四條第十六款:個人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
傢俱,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稅。
74.12.24
修正:第四條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
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
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稅。
(取自不動產資本利得課稅制度檢討與改革論壇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辦(2012.5.25)
http://www.cppl.ntu.edu.tw/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