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收入應採取累進課稅

自住房租扣除 擬增至16萬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2014.07.10 03:27 am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認為,家庭房租支出至今已上漲不少,因此提案修法,將自住房租支出列舉扣除額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16萬元,目前正待立院委員會審查。

為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所得稅法將房屋租金支出作為可減稅的列舉扣除額之一。不過,羅淑蕾指出,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83到86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當時平均每戶家庭收支的房屋租金及水費為13萬3,599元;而立院在民國89年底也三讀通過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但這已是超過13年的事。

羅淑蕾說,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中列舉扣除額中的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自民國89年修法至今已逾13年沒有調整,如今國人房租支出節節上升,但該列舉扣除額卻仍以每年12萬元為限,除不符多數人需求外,也有違背稅負公平與合理性之虞。

【2014/07/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sunyearhuang wrote:
結果就是很多人從買不...(恕刪)


不用每次最後都變成租不起 (感覺好像恐嚇)
政府本就應該保障人們註的權利
租不起 就是政府不夠負責
跟戶政系統結合 沒有戶籍登錄的房子
按坪數課重稅
有戶籍的維持現狀不變
自住者不影響 有錢投資的 拿一些分政府不過份吧
租給人的 願意讓房客入戶籍的話
沒課重稅也沒關係
讓房客入戶籍了 租賃關係明確
政府可以課到所得稅
Vancomycin1964 wrote:
房租所得是社會上最不...(恕刪)

天才
房租收入併入所得稅
本來就是累進課稅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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