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二哥默示允諾鄰居幫忙賣房,成立報告居間,買方會是證人。 陳小春2525 wrote:不不不,民法規定的無因管理就是瞎幫忙,等於雞婆的意思。法律是獎勵互相幫助的,不能甚麼都講錢。所以要看這鄰居是否職業是房仲,如果是,那就可以要錢。包紅是應該,但強行要2%是太多了,又嗆要提告,鄰居相處之道實在不是這樣。這鄰居是房仲的可能性真的很大。 錯誤法律條文都寫的很清楚了於法無據不管是不是仲介都無法拿到錢的
millionbonus wrote:錯誤法律條文都寫的很...(恕刪) 茲審酌如下:(一)、兩造間有無成立報告居間契約?1、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條定有明文,準此民法第565條所定之居間有兩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意旨參照)。居間契約以有當事人之合意而成立。惟居間契約不以方式為必要,亦得默示的成立。他人期待報酬而為居間行為,為其所知或應知而是認之者,應認為委託人。
山頂老哥 wrote:反告對方恐嚇、勒索!...(恕刪) 這件事真的跟刑法上的恐嚇、勒索無關.....推演一下:假設,只是假設:真的告了,在檢察官那裏就會被打槍,被打槍後對方就來告你 "誣告"。當然" 誣告" 也不會成立,結果雙方就為不會成立的案子忙來忙去。最終就是:要錢的要不到,不給錢的還是不給,雙方永成世仇。我想太多了..........
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擋回去看看吧!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鄰居真提告的話再去檢舉:第29條(罰則)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實房仲也很愛檢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