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憑沒據竟要2%的介紹費~~


rock098 wrote:
如果沒有牌收仲介費是...(恕刪)


沒有牌就不用管他,包個兩千,要就拿,不要就省下來。
我認為如果他介紹個好買家賣個好價錢!!是應該給的!!不給會倒楣的!!有時候該給還是給比較好別太計較!!但是如果不是好價錢!!當然包個紅包意思意思也就夠了!!
供你參考!!

陳小春2525 wrote:
二哥默示允諾鄰居幫忙賣房,成立報告居間,買方會是證人。


陳小春2525 wrote:
不不不,民法規定的無因管理就是瞎幫忙,等於雞婆的意思。
法律是獎勵互相幫助的,不能甚麼都講錢。
所以要看這鄰居是否職業是房仲,如果是,那就可以要錢。
包紅是應該,但強行要2%是太多了,又嗆要提告,鄰居相處之道實在不是這樣。
這鄰居是房仲的可能性真的很大。


錯誤
法律條文都寫的很清楚了
於法無據
不管是不是仲介都無法拿到錢的
反告對方恐嚇、勒索!...不是好興訟,而是遇到爛人不得不....
法理上沒有契約不用給
情理上真是鄰居介紹 人家跟你拿也是應該
什麼事都想免費的人 不會有錢
關於鄰居是不是仲介一職這回事~
有和二哥確認過了~
對方不是仲介的工作~
另外二哥有和對方談過%數紅包問題~
對方就是堅持要2%的費用~

millionbonus wrote:
錯誤法律條文都寫的很...(恕刪)


茲審酌如下:
(一)、兩造間有無成立報告居間契約?
1、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條定有明文,準此民法第565條所定之居間有兩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意旨參照)。居間契約以有當事人之合意而成立。惟居間契約不以方式為必要,亦得默示的成立。他人期待報酬而為居間行為,為其所知或應知而是認之者,應認為委託人。
如何證明默示
有錄音嗎
做電銷都要錄音了


山頂老哥 wrote:
反告對方恐嚇、勒索!...(恕刪)

這件事真的跟刑法上的恐嚇、勒索無關.....

推演一下:
假設,只是假設:真的告了,在檢察官那裏就會被打槍,
被打槍後對方就來告你 "誣告"。
當然" 誣告" 也不會成立,
結果雙方就為不會成立的案子忙來忙去。
最終就是:要錢的要不到,不給錢的還是不給,
雙方永成世仇。

我想太多了..........
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擋回去看看吧!

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
委託
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鄰居真提告的話再去檢舉:

第29條(罰則)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房仲也很愛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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