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vym4542 wrote:
配偶一半
其餘子女均分
這是我知道的,均分~~剛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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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1.如果有立遺囑,其配偶、子女,可以主張應得的那一份嗎?
2.沒遺囑的話,沒分到的是否也可以主張自己應得的那一份?
先感謝解答!!
正確來講並不是配偶一半,只有在某些條件下這個講法才成立(配偶沒財產,也沒其他特定繼承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計算
1.臺灣的法律來談遺囑「遺贈」與「特留分」間的關係。
何謂「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何謂「特留分」?即繼承開始時,在法律所規定「應繼分的範圍內」,於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特別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數予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而受影響。
舉例而言,繼承人A是被繼承人B之唯一子女(被繼承人尚有配偶C)(B的法定繼承人是A與C),A之法定應繼分,按民法第1144條規定是二分之一,A的特留分比例,按民法第1223條規定是「應繼分二分之一」(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然而,何時有特留分計算的問題?即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
2.沒立遺囑,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都有優先繼承權,沒分到可以去打官司,分的到的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生前對甲負有債務200萬元,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D」,B有子女一人A、配偶C,試問A與C的特留分應得數多少?實得數多少?不足之數該如何?
1.A與C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為二分之一。
2.A與C本應各繼承B之遺產數額500萬元,但繼承除了權利外,尚包括債務,因此,A與C按應繼分各繼承100萬元之債務(合計為B之生前債務200萬元),B若無其他債務或遺贈,A與C各繼承400萬元遺產。
3.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A與C之特留分各為200萬元(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請參考上述特留分應得數之計算)
4.但因B有遺贈600萬,致A與C之實得數僅100萬元,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由遺贈財產中扣減。
5.結論:B之遺產分配情形如下(其特留分部分,不應其遺囑而受影響)
(1)A—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2)C--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3)甲--債權人200萬元。
(4)D—受遺贈人400萬元(遺囑600萬,A與C各扣減100萬元)。
人在人情在,爸媽一倒誰管你兄弟姊妹!!當然是利益當頭
我奶奶走得早20幾年前就過世了,剩我爺爺,也在2年前走了
在20幾30年前每個姑姑嫁出去後我爺爺都有拿20萬給他們當嫁妝,希望他們不要回來要土地(老一輩表示;女的拿嫁妝,男的拿田園)
早在10年前我大姑(住附近做養殖業)想跟我爺爺租一塊我們家最方便也最平的地來擴張他們家的產業
中間的過程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就是談不下來,大姑家還是不斷釋出訊息就是想要那塊地
直到我爺爺倒了,在一次作巡的場合聊天我大姑丈直接說,爸倒了我甚麼都不要只要那塊地,雖然他後面馬上說是開玩笑的
等到後事辦完要開始處理財產,那些姑姑開始各種理由想要土地,最經典的是想要留者作紀念
我真不懂一塊被政府畫在水源保護區內根本不能開發的山坡地,只能拿來種菜跟養殖都可以不顧親情了
但是我不會說人性就是貪
因為我媽那邊就完全不一樣
大片的土地在中和環球附近
所以姊妹一句話說不拿土地也當場簽同意書,土地只給兄弟
1坪5000的土地有人想貪,但是也有一坪30萬的土地願意放棄
但請不要說姑姑沒份分產,她們以前小學畢業就被逼著去都市當作業員打工,薪水全部交給爸爸(沒上班)去餵飽求學中的兄弟們才能唸到國立高學歷(兄弟吃香喝辣求學時都不用打工的),爺爺過世他們還沒份分產,要個財產兄弟馬上跳出來說女兒沒資格分(弟弟就是這樣批評姐妹的),傳男不傳女,分男不分女,但擔屎女要扛,能說這樣公平嗎?很多老一輩是這樣長大的~很多不識字的多是傳統婦女多,我遇過很多,當下都很同情為什麼以前人可以窮成這樣(連名字都不會寫)。
現在就是繼續耗下去,也才幾百坪的不靠馬路的農地,有時爭產只是爭那一口怨氣而已。
兄弟阿對你我才說實話 wrote:
看了一堆很像對又不完全對的回覆
這個事情要由兩的方向去看
夫妻財產共有制
以前的人只要沒有去申請分開制
就是共有
所以夫妻兩個人的錢是共同有的
比如夫的名下有一千萬
妻的名下有五百萬
如果夫先走
夫妻加起來的錢是一千五百萬,所以不管是夫或者妻正常有的是一半就是七百五十萬
所以夫的財產兩百五十萬要先歸妻所有,剩下七百五十萬,由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
而上面有些人講的先給另一半一半再大家分剩下的
是建築在另一伴身上沒半毛錢的狀態下
再來如果是生前夫妻已經過戶給特定子女,那是贈與
贈與後就不是夫妻的財產,所以生前贈與的,其他子女是無法再分的
再來是遺囑
不管遺囑怎樣寫
只要是配偶或者直系血親卑親屬,最少都可以爭取特留分
特留分就是原本應該繼承的一半
舉例:夫妻共有財產一千萬,有子女各一,夫妻遺屬寫一千萬要給兒子繼承
這時候女兒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取得特留分,就是原本如果沒寫遺囑子女是各分五百萬
特留分就是這五百萬的一半
女兒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拿到兩百五十萬,兒子就是七百五十萬
而這屬於法定的特留份
民法已經變更了,沒有只傳子或者大孫的了
生前要怎樣贈與是老人的事情
但死後還留下的就是依照法律在走
剛好藉你的解釋文請教一下
你上朮所解釋的案例是現金動產的部分
假如是不動產的話又該怎麼分呢?
如果案例是沒現金只有不動產的話,夫去世另一半身上沒半毛錢
另一半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要求二分之一的不動產持分嗎?剩餘的二分之一才由子女平均繼承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