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google了一下,真的有白烏鴉

他一定很孤單,因為天下的烏鴉一般黑,他就是不一樣

這件事其實平心靜氣,好來好去,平和處理就好,
應該不需要搞到劍拔弩張,兵戎相見的
要不然雙方都會認為解約還比較划的來
與其一直生氣,虧一點小錢可能還比較划的來
雙方都當是學經驗了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我還是猜啦:
依契約自由原則,"房客不得拒絕帶看",這句話應該沒有違背
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出售正在出租中的房子,應該算是常見,不違善良風俗,不然怎會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所以依契約規定,從一開始房客就沒有完整的權利
相對的,租金或許也不是原來的租金
就像可能這房子原本租三萬,因為要出售,會對房客造成不便,所以租金只租兩萬
以上都是我猜的,法條我不懂,光是上面法條那幾個字的意思,我就霧煞煞了,根本懶的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