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富發 我買的房子變工務所之給鄭欽天公開信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
有網友建議的以合約書送公平會、消基會

消基會是民間的,
縣市消保官發的是公文,
對方回覆會比較快.
當然,
可能因為訴求不同,
而做不同選擇.
龍隱牙 wrote:
所謂的工務所
就是建設公司或是營造廠派駐在工地現場時使用的臨時辦公室...(恕刪)


我的意思就是,有包商敢去破壞工地主任的辦公室嗎?
工地裡有出現不認識的人,工地主任就緊張兮兮的過去問東問西要趕人走了。
第一次看到不怕工地主任敢破壞工務所的包商。

龍隱牙 wrote:
真的很誇張本身也是在...(恕刪)
這個案例絕對可以要求建商處理

沒錯
要求建商處理是一定要的啦

但是,怎麼處理?這就是目前雙方談不攏的重點了

這篇已經上了蘋果,各大電視也有報過,但好像沒後續了,希望樓主能持續更新

不過,看了新聞和本篇後,有幾個看法
首先,在報導和本篇都有看到合約有寫著:
"瑕疵擔保責任屬重大瑕疵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才得以解除本契約"
從照片來看,這算不算重大瑕疵,每個人的看法不同,所以不討論
但,"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這部份,以正常來說,是否定的
房子未交屋就被弄成這樣,是人都不爽,但純以是否能居住來說,是沒問題的
所以,個人認為要解約,有難度
而從蘋果和其他新聞來看,消保官等人的回覆
也都是在:應該恢復原狀,以及部份價金賠償這兩點
目前還沒看到認為可以達到解約的程度

有些網友舉其他建案,簽約後建商仍願意解約
那只能說,是建商怕麻煩,也怕事情上報,而不是那些解約者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若真的走法律途徑,那買方不見得真能退
就算退,簽約金大概也都會被沒收

其次,樓主一直發一些新富發的負面新聞
說實在,這不是談判的好技巧
這樣只能讓雙方加深惡感,如果樓主的目的是讓大家認識惡質廠商,那這樣是對的
但若是想要談判爭取對自方有利條件,那這樣有幫助嗎?
換個角度想,若你是對方,看到這樣的狀況,你會不會不爽,更硬到底?
當然,若是不想談,直接走法律途徑,不和解,那就沒差
只是從談的策略面來看,首篇發文已經達到目的,逼對方出來談
後面再加惡言以及其他的負面新聞,就有點畫蛇添足了
畢竟其他的負面新聞,和本案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可以說是離題了
若這建案在這幾年有漲價,建商還巴不得解約,拿回來加價賣~~

不解約就是...市況不好,不想拿回來賣~~
我家以前是作為銷售中心整整半年多 交屋的時候 其實也看不太出來有甚麼問題

唯一就是當年的一片隔間的RC牆(非剪力牆)拆掉後用磚牆重蓋 但也沒有太大的問題

不了解為何建商會如此處理? 交屋是建商的工作非代銷 莫非有何難言之隱?

shadowjon wrote:
沒錯要求建商處理是一...(恕刪)


這篇說的真好
非常中肯的建議

現在都撕破臉上新聞了
建商大概也沒甚麼好在怕了,也許上新聞前還會想壓住,現在也沒甚麼顧忌了。

繼續PO一些負面的,
一方面要小心被建商告、二方面建商真的硬到底,你朋友也不一定有好處,
網友教的檢舉二次施工之類的,
也不是不行,但真的要小心啊

你朋友如果真的只是一般市井小民,建商也真的不是只做身體健康的
慎之
房仲是常檢舉屋主違建,但買方聽房仲的話搞小動作到最後倒霉的一定會是自己。
弄狗相咬原是房仲的拿手好戲,檢舉違建除了自己倒霉以外,整個社區的人都將與之為敵,至於建商,我敢保證一定不痛不癢。
已發律師函了,就按律師的主張進行吧,房仲跟代銷非常喜歡火上添油,尤其雙方都是有錢人,搞得兩敗俱傷他們只會在公司裡笑到嘴巴歪掉流口水。
不過兩方很有錢很有時間的情況下,進行長期訴訟就比較無所謂了,買方是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要花很長時間就是了。
shadowjon wrote:
首先,在報導和本篇都有看到合約有寫著:
"瑕疵擔保責任屬重大瑕疵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才得以解除本契約"
從照片來看,這算不算重大瑕疵,每個人的看法不同,所以不討論
但,"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這部份,以正常來說,是否定的


上面的朋友應該沒有跟這建商交手過
所以可能有點誤會,以為那個條文是正常合約條文

我朋友已經跟律師及消保官討論過了
所以在這裡說明一下
還原一下真實的情況


現在預售屋買賣合約有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是內政部對建商的規範,也是保護消費者的
其中內政部版本對於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到了建商的主合約裡頭,留了伏筆,早計畫好要磋商:


到了建商自己擬定的所謂"個別磋商條款",則變成了:
必須要到"屬重大瑕疵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的程度,才可以解約



可能有人還不明白建商葫蘆裡賣甚麼藥,咱再舉一個例子好了
看為什交屋保留款可以從5%變成5萬

在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驗收篇是這樣規範的:

"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在建商的主合約,還是"交屋保留款百分之五"


到了建商自己擬定的所謂"個別磋商條款",保留款則瞬間由5%變成了5萬:




在建商的合約裡,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
日後有機會可以再來探討
在此,我們不多做評論
只傳達真相
看看建商是怎麼"磋"掉消費者權益的
至於建商這樣的作法是否可以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詢問律師及消保官

以上
一、買受人權利:發生「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主張什麼權利?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如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依瑕疵情形買受人分別有「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種權利可以主張。

然而,一般情形買受人通常只有「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二種權利;
第三種權利,僅於出賣人在出賣標的物時,有特別「保證品質」者或「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除有上述二種權利外,尚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人責任。

而《民法》總則編「債務不履行」類型分為三大類,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三種。

p.s. 我朋友的狀況,應屬於債務不履行類型中的「不完全給付」。



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要件: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因此,買受人如要依「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主張上揭權利,尚須該物於「交付」買受人時已存有瑕疵,且為買受人於訂約時不知該物有瑕疵,並且須無重大過失而不知(《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參照)。



專業房地產律師黃志雄在媒體訪問時的意見節錄:

民眾當初購買的是預售屋,意味著房子應該是全新且未被使用過的,建商如果要當成工務所使用的話,應該要先告知屋主,就像到展售中心買車時,雖然廠商號稱都是新車,但可能某些車輛必須回廠檢修第二次,這時廠商就必須提前告知,讓買方評估自己的接受程度。
雖然建商依法不能未經屋主同意就使用房屋,但如果民眾真的擔心的話,可以在簽約時直接在契約上加註「交屋前不得使用」等相關內文,加重買屋的保障。




mobile3803 wrote:
若這建案在這幾年有漲價,建商還巴不得解約,拿回來加價賣~~

不解約就是...市況不好,不想拿回來賣~~
恕刪)


實在話
winner winner chicken di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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