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租甲方就是那個地址。不論甲乙方都無法要求對方更換租
賃的門牌號碼,不論是租約期間還是續約的時候,這點第一條已
經明示得很清楚。
基本上續約通不通過這點,如果私人房東還有可能可以不高興就
不租給你,但是公家單位的話,承租人只要符合續約資格,是絕
對可以依照當初所簽條約繼續承租該地址的房子。公宅在承租時
租賃契約會經過公證,具有法律保障,出租人不得隨意強制承租
人更換別戶或在違反租約且符合資格下任意不續約。
當初符合條件承租社會住宅或公共住宅,在無違反租賃契約的情
況下(包括續約時資格不符合),最多承租年限是六年,我想這
個是沒有什麼好爭議的地方。
謝謝。
素還真真真 wrote:
看你還蠻熱心在找資料,我就再回你好了~ 安慰
你提的資料沒錯,是不能更換戶別,但這是對在租約有效期間內的3年而言。
3年期滿要續約,都將重新審查,審查有過可再續約,審查沒過就是搬走,也沒保證一定過。
不能更換戶別是指前3年內,沒任何說明後3年可原戶續約,你說的沒全對,我說的也沒全錯。
續約是一回事,審查過不過又另一回事,沒有任何依據保證可住6年,請不要誤導視聽。茶
PS:看合約要看清楚,千萬別用猜的!乙方不得要求換戶別,不等於甲方不能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