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層鄰居非自然死亡或跳樓,仲介需要告知買方嗎?

愛幫忙 wrote:
法律條文可能沒有?!但真的沒有嗎?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自律公約⋯⋯若廣義解釋,其實還是涉略的!

法院或法官也不一定會全覺得無責!當然⋯您也許要買家自證「仲介知道」「買家有問」「賣家知道」⋯⋯這可能就是證據收集的層次了!


如果您是當事人,您需要的是律師,與提起民事訴訟,跟鄉民講,集氣是沒用的。

民事訴訟流程
愛幫忙 wrote:
那仲介的功能還有什麼?


跟網友發文功能差不多
愛幫忙
本日最中肯!哈![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omniyeh wrote:
我都說 "同意" 你說的了,那您還要怎樣 ?

是來要鄉民集氣就可以要仲介賠償,屋主退款 ?

您是事主的話,覺得「還沒有啊!」,就去法院按鈴申告啊 ! 不然嘞 !




這位大大,真的很抱歉 觸怒、打擾及麻煩 您? 我有說我是"事主"嗎?!抱歉讓您誤會了?!

我不需要您的"同意"啊!除非您是立委?公會人員?政府官員?那您願幫忙嗎?!先感謝了!

我是希望能找出"解法",然後透過管道(不論是官方?私人?自媒?),在近期提出(甚至做出)解決方案!

而不是:買家自己找?自己問?(部分不良?)仲介裝傻、不問不答?新舊屋主自吞?

讓消費者能更透明、更客觀、更有利、更清楚......做出"選擇"及"決定"!不是為個人!而是為市場!
愛幫忙 wrote:
法律條文可能沒有?!...(恕刪)


ai彙整的
-----------------------------------------------------------------------
仲介有合法法律手段去查標的物是否凶宅嗎?
非標的物呢?我說的是法律允許的


ChatGPT 說:
你這個問題非常關鍵,也非常精準:

💬「仲介有沒有合法的法律手段可以查到一戶(或鄰近戶)是不是凶宅?」

我們就用 法律觀點 + 實務操作 梳理給你答案,分成兩個層面:

✅ 一、查「標的物」是否為凶宅(你要賣的那一戶)
✅ 仲介合法可使用的查證方法:
查證方式 是否合法 說明
✅ 詢問屋主 ✅ 合法,仲介最基本義務,應紀錄屋主回答
✅ 查閱報章新聞、公開媒體資料 ✅ 合法,屬公開資訊
✅ 問社區管理員或管委會(非侵入性詢問) ✅ 合法,實務常見手段
✅ 登記重大事項說明書,供買方簽署確認 ✅ 合法且常用自保方式
❌ 查閱死亡登記、戶籍異動(戶政) ❌ 限配偶/法定繼承人查,仲介不得調閱
❌ 查警政資料、案發紀錄 ❌ 未具特定身分,不能查,違法

✅ 結論:
你可以 合法查證標的物是否為凶宅的方法是有限的,主要靠「屋主說明 + 公開資訊」,不能進一步查戶政或警政資料。

❌ 二、查「非標的物(鄰居)」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等?
這部分 法律上完全沒有授權仲介去查,而且會涉及「個人隱私」與「個資法」。

✅ 能做的(合法):
行為 合法與否 補充說明
詢問屋主:「附近是否發生過重大意外?」 ✅ 合法,但屬附帶性問題,屋主未必知道或回答
查新聞報導(如:社區曾發生自殺) ✅ 公開資訊,可作參考,但慎用
記錄買方疑慮、建議自行查證 ✅ 可列入重大事項說明備註,自保用

❌ 不能做的(違法風險):
行為 可能違法 理由
向鄰居打聽是否有人死過 ⚠️ 有隱私侵害風險
查詢鄰居死亡紀錄、戶籍遷出紀錄 ❌ 違法(需法定利害關係人)
傳播「鄰居是凶宅」而無明確證據 ❌ 可能構成誹謗或侵害名譽

⚖️ 法律定位總整理
查詢對象 仲介有合法手段嗎? 可行方式
標的物 ✅ 有 問屋主、看公開新聞、重大事項說明書
鄰近戶 ❌ 無法定查證義務 若有疑慮,可建議買方自行查
Trillionaire2020
AI都要取代猴猴了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愛幫忙 wrote:
這位大大,真的很抱歉 觸怒、打擾及麻煩 您? 我有說我是"事主"嗎?!抱歉讓您誤會了?!

我不需要您的"同意"啊!除非您是立委?公會人員?政府官員?那您願幫忙嗎?!先感謝了!

我是希望能找出"解法",然後透過管道(不論是官方?私人?自媒?),在近期提出(甚至做出)解決方案!

而不是:買家自己找?自己問?(部分不良?)仲介裝傻、不問不答?新舊屋主自吞?

讓消費者能更透明、更客觀、更有利、更清楚......做出"選擇"及"決定"!不是為個人!而是為市場!


這位大大,您沒有 "觸怒、打擾及麻煩" 在下,在下只是閒磕牙,不是立委?公會人員?政府官員,幫不上忙。

您是不是事主,我不知道,所以我一直問,但您不正面回答。

很多鄉民都回應了,很抱歉,大部分應該都不是能讓您滿意的答案。

如果您是事主,您需要的是律師,走民事訴訟,沒其他解法了。

至於 "自媒",您直接去找自媒網紅嘍 ?

不過一樣,提醒一下,天下沒白吃的午餐,要找人幫忙 "討回公道",應該不是免費的
愛幫忙 wrote:
法律?規範?道德?良知?服務?

這五項除了法律之外
其他都是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
應該說...會因為不同的文化、宗教、社會氛圍而有所不同
甚至在相同的宗教、文化、社會背景的前提下
去年不可以的、今年突然就可以了
那把每個人心中長短都不一樣的尺
怎麼做成規範拿來要求別人??
舉個例子
在某些宗教或者文化裡面
婚前發生性行為可是大不逆的重罪
但你要如何去評斷一件事情本身是不是符合道德規範?內心良知?
某些文化背景,哥哥的配偶在哥哥過世後,弟弟可以合法迎娶
但所有的地方都要能接受這種事??
當牽扯到工作職別
很多工作都會有所謂的"倫理準則"
告訴你不該逾越的線
同時也會給你這份工作能夠對應的權力讓你能夠執行你被賦予責任
當你被賦予了一定的權力(例如可以合理取得個人資料)
你就會被同時給予另一個限縮權力的要求(取得個資的適用範圍)
不然...當你有能力看見前科紀錄
但在沒有法規授權的前提下
你個人認定是為了周遭大眾共同的利益
去公告未被授權的犯罪紀錄
你以為你在執行的是道德、良知正確的事
但其實你的行為是犯法的
隨口問問仲介的路人甲就算買方嗎?
愛幫忙 wrote:那仲介的功能還有什麼?

不爽可以不要找仲介啊~這是目前最潮的回話範本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傲笑憐 wrote:
不爽可以不要找仲介啊~這是目前最潮的回話範本


我確實沒找仲介!
兇宅這個法律都還有不同意見
內政部跟法院的見解不同
且只要有轉手過就不是兇宅了...

(一)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
根據內政部頒布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建物專有部分在賣方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就必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中進行記載,這基本上界定了凶宅的範圍,例如,在家中自然死亡(如猝死或病逝)的情況,即使屍體放置一段時間才被發現,也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內政部另外也在2008年7月發布了一則函釋,試圖進一步釐清凶宅的認定標準。根據該函釋,若有人從10樓A戶跳樓,並陳屍在5樓A戶陽台,則10樓A戶(發生求死行為致死)和5樓A戶(有自殺而死亡之事實)都會被認定為凶宅。但10樓B戶、5樓B戶以及10至5樓的其他樓層則不在凶宅的範圍內。

(二)法院對凶宅的認定
內政部對凶宅有其解釋,但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寬鬆,實務上曾發生有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身亡,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因此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的案件。

如果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

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及其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採納內政部的函釋見解,最後判定2樓為凶宅,死者的家屬或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這顯示在跳樓凶宅的認定上,法院與內政部的見解仍有分歧。
參考網址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