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blade wrote:
...也請多多指正所述版上不正確的法律知識以正視聽
現在放暑假,算是有點空檔,還可以有時上來野人獻曝,再過幾天得備課了,以後還是得潛水
中信總部的交付價金給賣方,與代書交付本票一般,都有他們的無奈,"不得不如此"。
至於我們看過這件故事的人,要記得從中學習,不要犯同樣的錯
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nightblade wrote:
是(不過也很想問問其...(恕刪)
「就算不想保管也可以交回買方自行保管 怎麼會交給木柵店的劉老闆"保管"」「今天如果劉昌黎不是賣方仲介不等於賣方 中信房屋還會把本票與價金等交給賣方嗎?」)
我只好回他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難道法律的低層面不用尊守嗎? 你真的讀法律嗎? …你絕對不是法律人.....程度太差了」
scarlettlin wrote:
我注意到買方這兩天在首頁貼了這麼一段:
『本票在法律上屬"無因票據"
所謂"無因票據"就是當執票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該本票時
法院只要向發票人確認該本票是由發票人所簽發 而非偽造或變造
法院就會確認該本票的債權 不需再確認該債權是否存在(發票人即=債務人)
就會進入"非訟事件" 直接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 就算你已經付了錢也沒用
所以去抗告是沒有用的』
我補充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654號
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73年1月10日 73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字第835號
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93年度台簡 上字第5 號判決意旨參照)。況…票據法係為維護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而設;至於公司法之規範係為健全企業發展,保護股東利益而設計。倘公司於簽發票據後,得主張係為票據上所未記載之保證而簽發對其不生效力,則除破壞票據之流通性外,並嚴重損及交易安全,當非立法原意。
票據行為之內容,概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而決定,縱該項記載與行為人之真意或實質情形不符,亦不許當事人以票據外之證明方法予以變更或補充,為維護票據之流通,就此票據行為文義性所為之解釋,不問直接當事人或間接當事人,均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為保護善意交易第三人,以助長票據流通,如執票人為善意之交易第三人,票據債務人即應依票載文義負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規定,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詳細得過兩天再說明了。然而,)票據的無因、文義性是幾十年來早早就建立的原則,主要是維護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更重要的,還有當中這一段:「為保護善意交易第三人,以助長票據流通,如執票人為善意之交易第三人,票據債務人即應依票載文義負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規定,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
賣方依法是不可能主張拿到本票金額的全額的。因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仍可以主張「原因事實」。今天就算最壞情況發生(買方敗訴),也只應該賠償價金,以及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受的損失
「『本票在法律上屬"無因票據"
所謂"無因票據"就是當執票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該本票時
法院只要向發票人確認該本票是由發票人所簽發 而非偽造或變造
法院就會確認該本票的債權 不需再確認該債權是否存在(發票人即=債務人)
就會進入"非訟事件" 直接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 就算你已經付了錢也沒用
所以去抗告是沒有用的』」
抗告人另以系爭本票債權已因給付及抵銷等原因而不存在云云,屬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依上開說明,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玆解決。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萬一,今天真有買方所指:「如果劉昌黎不是賣方仲介不等於賣方,中信房屋就不會把本票與價金等交給賣方」的情事-那我要恭喜買方(絕對可以告倒中信總部)了!因為:
若真有這種情形(因仲介不等於賣方,所以中信房屋就不會把本票與價金等交給賣方)發生的話,中信的履約保證制度才真是破產了。
因為:
若真有這情事,只需被證實,中信房屋馬上會倒,也就不需勞煩各位大大費力氣在網路上詛咒他們了。
scarlettlin wrote:
nightblade大大
我想,我明白為什麼你會認為這個本票裁定不合理了?
你認為本票裁定之後,買方就得負擔票面金額的債務了,對不對?
誤會大了!...(恕刪)
nightblade wrote:
這沒什麼誤會,只是邏...(恕刪)
scarlettlin wrote:
這個裁定如果做出不同的結果,我才會害怕,因為,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則人民將無所適從。法律有安定性,社會才能安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