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房屋團購?請問有人聽過嗎?

前不久,聽說還要公司的同仁拿證明文件,趕緊坐計程車到台北地方法院去提供證明。原來是公司被客戶告上法院,因為違背商業道德,違反法律規定,卻又堅持正派經營。那一定會在法院上一來一往各說各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毫無共識,要拿出證明文件來打官司,最後等待冗長的司法判決。看來公司說話不算話,誠信不足,不照契約走,客訴不處理好,才會被地主告上法院,公司高層被調查局約談。好險我沒有涉入太深,搞騙,跟他們一起玩。
現在看到公司指名道姓說是某某人,果然真有此事,不是傳聞而已,而是真正的事實。後來還聽說總經理邱X拿走屬於公司的法律文件,跟公司鬧得很不愉快,在搞政治和宗教,胡搞瞎搞亂搞,做一堆跟公事無關緊要的活動,真是時間太多,精力太旺盛啦。法務動不動就說要行使追訴權,真是把客人都嚇跑了,什麼爛客服啦!這不用公司先發制人用法律來對待客人,客戶就先行告公司。而且裡面人事還有嚴重的紛爭,員工不賺錢,就留不住,客戶就留不住,最終吃虧的還是地主,以後我就不敢為這公司服務,趕快離開這種鳥公司,反正也沒有勞健保,沒有不動產仲介的資格就在做土地仲介,還是遠離這一灘混水,不再喇D賽。


我好奇問一下,法務部?是自稱還是自編啊?我收過很多律師信,至少都是律師事務所發文...

上面還會載明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律師名字 營業地址電話跟營業執照編號,這樣才有效果嘛~

律師就是不怕人查,想請問一下貴公司法務部的律師顧問是?真的要警告寫清楚點這樣才好警告。

另外,現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實施,法務部知法還不斷用查詢的名義 要公開網路上使用者的真實姓名

這樣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了不是嗎?貴公司法務難道不知道?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罰則就懶得找了,貴公司法務不斷警告不能公開貴公司公開網頁及資料....

否則就要找出網路上使用者是誰??

而且法務部還需要警局備案?這個很令我不能理解,不是有律師顧問?律師信 存證信函 都比備案來的快吧

.....貴公司法務部用那麼節省的方式XD..真令人不能理解。

而且備案 警察並不會幫你查對方資料,就算報案都不一定會查了..

舉證之責敗訴之所在,貴公司法務真的有請律師嗎?應該直接提告比較快~

另外,無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行不動產仲介之行為,也已經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
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
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4 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以上是不動產經紀業的經紀人跟營業員的資格。

第 32 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非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的罰鍰跟罰則。


我上面是引述法律條文行告知之行為,並不構成毀謗喔。

如果要告我歡迎,誣告應該賠償金也不少...

另外要蒐集我的個人資料也請自重,我在此告知貴公司或其行為人不得調查我個人任何資料。

對了補充一下,刑事人員如果有因非公務職責行調查人民個人資料之實,或提供給不特定人士閱覽。

這樣也是違法的喔。所以那位自稱家裡有刑事局人員的朋友...要小心不要害到你的親屬。

當然除非他有黨證,這年頭說真的講有黨證 然後膨風一點 警告的意味還比較有...

而且也會被認定是人脈影響力 而不是非公務影響力喔XD

要多學學一下...



再者 跟你說一下刑事局有朋友 都沒有副總統 行政院院長 或是立委來的有"力"喔~


而且還是需要付出一些....代價的。

還有...還不如求助於國際駭客組織....駭客更恐怖

另外我想問一下不知道有沒有貴公司專業的人士能回答我?

為何網站地政士是寫地政師?....

別這樣鍍金嘛~~雖然是代書同業大家都很希望的事~

而且就算要牽勾仔也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啊。

合約上都不敢註記呢~

請問貴公司信託單位是什麼?

銀行建經單位?還是不動產仲介業固定的信託單位?

我建議如果要更有法律效益,可以親洽民間公證人辦理合約公證認證


小錢而已,而且還是法院認證公證喔~~


另外不動產業信託單位都是有回饋金抽成的....

但是信託金額這麼低XD加上投資的費用~

以土地建物一筆一棟計算,權狀一張80~

光是投資一筆持分土地就要至少5000代書費 權狀80塊 還有規費跟增值稅...

貴公司講的獲利..真的蠻誇張的XD

只是剛好是不動產相關同業,而且建商朋友也不少.....有土地地主也一堆
我再提出一個疑問 很真實的疑問XD

裡面有會員說產權是信託給信託公司?

那為何報紙會刊登什麼董事長發權狀給地主會員?

既然產權已經信託給信託公司,名字就是信託公司的~

基本上地主名下是查不到該財產的

只有保有信託契約書做佐證,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均無法調出地主該筆財產資料

(意思是以地主身份証字號歸檔的資料)

那怎麼可能權狀還是地主的名字?

不動產投資沒那摩難的...


貴公司複雜到像是在開補習班XD

伯利恆法務部 wrote:
fbethlethm
請問您是楊x源先生嗎?


這位伯利恆法務部的先生/小姐, 又消失了....
大概放棄這邊的網路行銷了....
這家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不賺錢,一直收支不平衡,一直在賠錢。從頭到尾都在講得天花亂墜,結果實際產出不是像業務主管講得如此那麼好聽,說什麼三年內要成立30家分店,年薪百萬不是夢等等,當我們人員沒社會經驗啊!
連當年一直跟隨的老鳥也紛紛掛冠求去。在不賺錢的公司,自然留不住員工,所以內部一直在洗人,人事流動率超高。如此下去,總有一天會提前結束營業,還談什麼三年內要成立30家分店!到時損失最大的是地主,客戶花了七萬塊買一丁點土地,那裡鳥不生蛋狗不拉屎,離日月潭又遠的農地,那邊沒有基礎建設,沒有利多,沒有經濟效益,最後血本無歸。
主管罵屬下員工就算了,還破口大罵客戶,什麼生殖器/他人的媽媽/排洩物都罵,真是口不擇言了,搞得客戶信心盡失,更加速賠錢。不僅如此,若干客戶還向調查局投訴,使得公司高層主管一律遭到調查局的約談,真是嚇死人了!
法務還在網路放話,公開指名道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真是知法犯法,流氓公司一個啊!
高層主管還不顧公司的權益,竟行拿走客戶的法律證明文件,拒絕歸還給公司,只因她與公司發生激烈的衝突,要置公司於死地!
liaokp wrote:
禁言因為以下警告

你好
我們是伯利恆法務部
你在網路上的遣詞用字
已經構成毀謗
請你於一星期內
刪除此篇回應
本公司已於警局備案
保有法律追訴權
請君自重...(恕刪)


法務?
你知道法律人是不會說出"保有(留)法律追訴權"這種脫褲放屁的話的,哈哈!
我是路過 看戲的

不用裡我^^

捕字1515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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