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房價太貴的言論,從10幾20年前就不曾停過

omfr wrote:
過去 20 年
頭十年民國 80年高檔買房子的到89 年底多數賠很慘
後十年民國 90年低檔到99 年底的話買房子賺很大

請大家想想現在是高檔還是低檔???? ...(恕刪)


如果80年"高檔"買到房子的沒有出脫而持續持有到現在呢?
你不必玩這套把戲啦,還高檔低檔咧
會賠的都是撐不住的,明白嗎?撐住了就是你的
除非實價課稅成為現實,不然對於口袋夠深的屋主來說,大不了出租,不需要賤價求售
cazando wrote:
除非實價課稅成為現實,不然對於口袋夠深的屋主來說,大不了出租,不需要賤價求售

口袋夠深? 要多深? 話說我房東在民國92年底的相對低檔區,把房子賣給我,移民新加坡去了
cazando wrote:
如果80年"高檔"買到房子的沒有出脫而持續持有到現在呢?...(恕刪)


哈哈....早就有人研究過了

引用黃國華"泡沫的重量" 一書

二十年來投資房地產的總報酬率,觀察上述一些指標型地區,其報酬率大約是從91-160%,比起定期存款的141%不相上下,然而,當個包租公比起定存族來說卻得付出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和房客周旋、尋找房客與催收租金,況且,租金收入必需認列在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項目呢。此外,二十年來,一棟房子總是得投入一些最基本的裝潢、修繕與更換等費用吧!

誰說投資房地產就一定可以打敗通膨或定存,當然如果你購入房地產的時機是民國90-92年的相對低檔區,報酬率就會呈現不一樣的水準,所以,若投資房地產的時點是屬於「買在相對高點」的話,買房保值抗通膨就會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了。


cazando wrote:
有一種心理狀態是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酸

實際上酸葡萄心理是很常見的


有一種心理狀態是自己吃到了爛葡萄
就拼命笑別人不敢吃的
實際上抓交替這種心態很常見的

omfr wrote:
口袋夠深? 要多深?...(恕刪)


疑,那你還投資房地產不就自打嘴巴了?沒想到你有這個怪僻
異鄉苦工 wrote:
有一種心理狀態是自己...(恕刪)


不過看看現在的世道,好像是酸葡萄心理的人數遠超過你說的抓交替的人數

不然房價高是在高心酸的唷,你又何必被我戳破你就見笑轉生氣呢?買不起不可恥,趕快去多賺點錢你就買得起啦,不然房價跌了你還是沒辦法買不就丟臉了
cazando wrote:
疑,那你還投資房地產不就自打嘴巴了?沒想到你有這個怪僻..(恕刪)

罵我有怪僻..?? 此乃侮辱之言詞,屬刑法誹謗罪之可罰行為
我在民國80年的高檔區 嫌貴沒買
等到民國92年底的相對低檔區,政府一直作多
張教授也喊多
我當然就買呀

omfr wrote:
罵我有怪僻..?? ...(恕刪)


大大的水準跟他有層次之分,何必跟他為難?何必讓別人的錯誤折磨自己呢?

cazando wrote:
不過看看現在的世道,好像是酸葡萄心理的人數遠超過你說的抓交替的人數

不然房價高是在高心酸的唷,你又何必被我戳破你就見笑轉生氣呢?買不起不可恥,趕快去多賺點錢你就買得起啦,不然房價跌了你還是沒辦法買不就丟臉了


你確定?
那您就慢慢吃葡萄吧
我是買不起 不過也不會覺得可恥
我是正在賺錢
反正錢放著不會跑
不買房又不會死掉
賺錢有數還是省著點花
等著房價跌時買個真正的甜葡萄
omfr wrote:
罵我有怪僻..?? 此乃侮辱之言詞,屬刑法誹謗罪之可罰行為...(恕刪)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姑且不論第三一二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三一○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三一一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三一○條第一項。首先,本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要件方面,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註2 」。

承上,其實普通誹謗罪的規定還算是簡單明瞭,主觀構成要件就是a故意與b意圖,客觀要件有c指摘或傳述、d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還有e不能證明為真實、f無關公益。除了用主觀、客觀區分以外,前面說過e、f是消極的描述形式,a~d則是積極的描述形式,積極的要件必須全部具備,至於消極的要件,只要二者有一即可。為什麼這麼說呢?觀察第三一○條第三項,本文謂「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反過來說,「不能證明為真實」就得處罰了;再看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指摘或傳述之事與公益無關者,即便能夠證明為真實,也要受到本罪的處罰:所以說e、f只要二者有一即可。換言之,如果某個個案的事實可以解析成abcd+e,或者是abcd+f,或者是abcd+ef,都可以說是該當於第三一○條了

當眾自打嘴巴的行為應該是怪僻,平常人不會有這種嗜好,我的合理懷疑是否為事實,可受公評

omfr wrote:
哈哈....早就有人研究過了

引用黃國華"泡沫的重量" 一書

二十年來投資房地產的總報酬率,觀察上述一些指標型地區,其報酬率大約是從91-160%,比起定期存款的141%不相上下,然而,當個包租公比起定存族來說卻得付出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和房客周旋、尋找房客與催收租金,況且,租金收入必需認列在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項目呢。此外,二十年來,一棟房子總是得投入一些最基本的裝潢、修繕與更換等費用吧!

誰說投資房地產就一定可以打敗通膨或定存,當然如果你購入房地產的時機是民國90-92年的相對低檔區,報酬率就會呈現不一樣的水準,所以,若投資房地產的時點是屬於「買在相對高點」的話,買房保值抗通膨就會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了。...(恕刪)


以上是你說的吧?又說買房投資報酬率跟定存差不多還要承擔風險,又說買房保值抗通膨會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那你還買?這不是有當眾自打嘴巴的嫌疑了嗎?這總不是我逼你的吧?
相對高點是跟哪一點相對?投顧老師最喜歡拿這東西忽攏人了啦,你把投資時間縮短或拉長,那些高點低點都會變的啦,誰說80年買的一定要在89年賣掉?不能等到100年才賣嗎?誰說當包租公一定會遇到惡房客,你是沒聽過有惡房東嗎?

又把買房說得一無是處,自己又跑去買,還搞一些自相矛盾的論點來話虎爛,奇怪耶你
異鄉苦工 wrote:
你確定?那您就慢慢吃...(恕刪)


呵呵,那我只能告訴你一個殘酷的現實

有你這種想法的人,多數都買不到房子
因為你太過於斤斤計較,結果在房價真正進入低點的時候,那些優質物件也會被勇於出價的人給搶走

用你的價值觀搶不到好東西的啦,買在最低賣在最高是運氣,就賭你的運氣有沒有那麼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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