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這個議員也太遜了
民國78年花80萬買的車位使用權,
民國101年魔女拉拉開價130萬就想買回來
不賣而且還被PO指責
一點都沒有當議員的氣勢
看完了懶人包,才知道原來真的是魔女拉拉在臉肖為…
她的標題是「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問題是,她並沒有「花錢買」地下停車位,法官判決得英明…
一開始看她的全文,還覺得該議員真是可惡到了極點,
看了判決書,才知道原 po 才是有問題…

但我覺得「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買賣的這種方式,
真的是合憲的嗎?因為黃姓議員直接買斷使用權,但並沒有所有權,
因此稅金並不是他在負,而是屋主在付的錢。
雖然比較直接的辦法,就是魔女拉拉出錢買回「使用權」,
但我覺得賣「使用權」的這種方式很不合情理,
若是屋主房貸付不出來,銀行可以請法院查封該停車位嗎?
就算查封了,黃姓議員還能繼續停嗎?感覺是在鬼打牆…
一個是議員,一個是百姓... 怎麼辦?gggthtrhyrthtyr
有考慮找過台北市議員莊瑞雄律師調解嘛?

boogieman wrote:
建設公司民國75年將房子和車位賣給甲,甲民國77年又將房子及停車位賣給乙,乙又於民國78年將停車位使用權出售給議員,並經法院公證,乙又再民國80年將房子(告知沒有車位)售予丙,丙住了18年叫仲介賣房子,因為仲介覺得怪為什麼你家權狀多了七坪大,後來得知是車位,丙也有去跟議員談過想買回使用權,但價值談不攏做罷,民國98年丙賣了房子給樓主,因為車位問題還有降價,而開版樓主就想用法律方式去增取這停車位!


看完後.....
"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哪來的不公不義???

charleskcl wrote:
但我覺得「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買賣的這種方式,
真的是合憲的嗎?因為黃姓議員直接買斷使用權,但並沒有所有權,
因此稅金並不是他在負,而是屋主在付的錢。


民國80年之後,停車位的「所有權」跟「使用權」就不能分開買賣
假如賣車位的屋主也沒有事先告知買方車位無使用權
那麼買方確實有權請車位使用權停止使用

racingshop wrote:
另外...
議員大人...
70萬的車位你用了18年也夠本了吧
人也不住在該大樓,也給原本該擁有該車位的人一個方便嘛
況且既然你身為為大眾服務的公職
也該"為民服務"一下吧
行行好
把車位低價甚至免費讓給人吧...

不然臉往那擺呀??
理你站的住腳
但傳出去可不好聽唷...


於法於理於情張先生都站得住腳,為什麼要剝奪張先生合法使用該車位的權利?他又不是用偷、搶、拐、騙等方式取得該車位,而是合法購買並且在法院公證過了。

你家住了三十年,要不要也讓出來給沒房子的人呢?反正你也住夠本了是吧?還說甚麼不好聽咧,法治社會還有這種連「情」都談不上的莫名其妙想法也真是一絕了!
我也差點在第一時間回文跟著罵不公不義.

只是單憑單方之詞, 我又沒那個耐心細看判決文就忍了下來.
想說一定會有能人網友洞悉一切幫大家解惑, 釐清真相.

果然是這樣.

racingshop wrote:
我也覺得當然18年前...(恕刪)


不認同

那小弟可以在18年後

跟 台北市 信義區 的住戶說

18年前 你們一坪 才買 100萬

也任這麼久了 夠本了

然後就要他賣我 101 萬嗎?

如果這個 「魔女拉拉」vs 「議員」 可以成立

那「文林苑」的王家

住5代人 也夠本了

不是嗎??????

買賣 是---->民法

只要 雙方意合

就ok了 除非 是 法律所不允許的事

就像 郭台銘那天想到 覺得

小弟家中 那台 破車 很喜歡

要出 個 1億 來買

小弟 也可以 「不賣吧」


不清楚 永久使用權是不是可以繼承

如果不行~原告仍有取回的機會

只是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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