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標題是「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問題是,她並沒有「花錢買」地下停車位,法官判決得英明…
一開始看她的全文,還覺得該議員真是可惡到了極點,
看了判決書,才知道原 po 才是有問題…
但我覺得「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買賣的這種方式,
真的是合憲的嗎?因為黃姓議員直接買斷使用權,但並沒有所有權,
因此稅金並不是他在負,而是屋主在付的錢。
雖然比較直接的辦法,就是魔女拉拉出錢買回「使用權」,
但我覺得賣「使用權」的這種方式很不合情理,
若是屋主房貸付不出來,銀行可以請法院查封該停車位嗎?
就算查封了,黃姓議員還能繼續停嗎?感覺是在鬼打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