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去樂生療養院, 文林院跟華光社區的學生是哪來的阿


巷哥 wrote:
年輕人熱血理想,不知...(恕刪)


現在還會支持釘子戶的應該除了王家人的分身以外, 大概就是未來準備從政的綠營外圍組織-學運團體了..

jason000111 wrote:
現在還會支持釘子戶的應該除了王家人的分身以外, 大概就是未來準備從政的綠營外圍組織-學運團體了..


小朋友,你被打臉了。大法官做出都市更新條例違憲判定
大法官解釋文等同憲法,是最上位階的法律喔。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不打臉~幾年後他們就出來選市議員了~

藍綠都一樣~

fsw437 wrote:
小朋友,你被打臉了。...(恕刪)


小朋友,不懂法律不要跳出來亂講自取其辱,你的臉比他的還腫
你是不是用阿扁那招?子彈在阿扁身上找到!!沒錯啦子彈是在阿扁身上找到,但實際情況跟大家想像中的完全不同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都市更新條例違憲?大概只有連字都不認得的人才會這麼認為,解釋文只說其中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前段違憲限期修正,可沒說都市更新條例違憲
最後能博上位從政的,最多只有幾個人.

被移送法辦的,還要回家向父母伸手要錢請律師...,雖出不了大事,但也不免要捐錢換緩起訴.
還是得要父母買單.

到處參加抗爭,如果書沒能讀好,甚至無法畢業,最終又無法從政,出社會找不到工作...

鬧歸鬧,別給父母添麻煩, 把書讀好才是學生的本份.
巷哥 wrote:
年輕人熱血理想,不知被社會政治利用了!沒幾多年就知道什麼是『悔不當初』!

最後能博上位從政的,最多只有幾個人.

被移送法辦的,還要回家向父母伸手要錢請律師...,雖出不了大事,但也不免要捐錢換緩起訴.
還是得要父母買單.

到處參加抗爭,如果書沒能讀好,甚至無法畢業,最終又無法從政,出社會找不到工作...

鬧歸鬧,別給父母添麻煩, 把書讀好才是學生的本份.
goblinlord wrote:
小朋友,不懂法律不要...(恕刪)



貼網友的解釋,

https://www.facebook.com/shilinwinlin/posts/296986860433706?comment_id=1319275&offset=0&total_comments=7



第十條 違憲 ,在圈地時大法官認為實施者(建商)舉辦公聽會是不足夠的,因為圈地就已是公權力進入,且比例要求太低(1/10)

第十九條 違憲 因為都更計畫做成後,未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通知通關人士,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以上違憲條文跟王家都沒關係,因為這些王家在判決上從來都沒主張過,即使拿此釋憲文要求再審,也程序不合踢回;另外亦證明樂揚法律上根本沒有玩陰的。

重要的是 大法官認為
第二十二條 多數決合憲,大法官的多數還真少 一半就可以了

第三十六條 強拆 大法官不解釋,因為不符程序王家強拆未終審

如果有去聽上次高等行政法院就會聽到王家大律師的講法,其主張36條違憲,是因為22條多數決違憲 。22條不違憲,那36條違憲?

當然這對組合屋內的人太難了,看看新閱打嘴炮比較簡單

goblinlord wrote:
小朋友,不懂法律不要跳出來亂講自取其辱,你的臉比他的還腫
你是不是用阿扁那招?子彈在阿扁身上找到!!沒錯啦子彈是在阿扁身上找到,但實際情況跟大家想像中的完全不同


是你不懂司法院大法官職責吧。

大法官除了判定法律條文有沒有違憲外,還負責解釋憲法及相關法律。

被大法官判定違憲是最嚴重的,等於此法條死刑,整條要廢掉。

22條沒被判違憲,別高興太早,去看看大法官如何解釋22條。不是沒被判違憲就OK,大法官一樣認為要調整。被大法官重新解釋的,一樣還是要修法,進行改正。

fsw437 wrote:

22條沒被判違憲,別高興太早,去看看大法官如何解釋22條。不是沒被判違憲就OK,大法官一樣認為要調整。被大法官重新解釋的,一樣還是要修法,進行改正。


根據新聞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天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文林苑案不同意戶王家委任律師感到遺憾;同意戶自救會則認為還原事情真象。

小弟比較相信律師的專業,他們對釋憲結果的解讀似乎是一致的。

其實世上沒有任何東西是完美的,法律也不例外。鄉民們老是非黑即白的反對一切,只會讓社會空轉。

簡單來說,要去了解這麼做的理由,以及不這麼做的後果,然後做出取捨,標準當然是以每個人價值判斷。

舉例來說,不考慮文林苑事件懶人包裡面的謊言,單純就袋地所衍生的問題來討論,據說當初因為有建商利用這個限制,逼迫都更之後會變成袋地的地主以便宜價格賣地,所以都更法才會強迫袋地必須納入都更。

我覺得要思考的是

1. 強迫納入或者不強迫納入哪個好?
2. 有沒有更好的方式?
3. 其他相關規定(例如公聽會)能否減少強迫與不強迫的缺失?


另外,小弟認為因為特例而修法是很不好的,除非在這個事件上沒有人有任何疏失但是卻有人權益嚴重受損。

至於王家嘛,小弟本人直接給予無視。抱歉了。

有錯請指正。
這點也是整個事件僵持不下的原因,王家因為是袋地,所以建商沒在怕,但王家覺得就算我是袋地,我硬是不搬走你奈我何。
jiahao.guo wrote:
據說當初因為有建商利用這個限制,逼迫都更之後會變成袋地的地主以便宜價格賣地,所以都更法才會強迫袋地必須納入都更。...(恕刪)


我的觀念是袋地就必須強制納入都更,但價格不是建商說了算,也不是王家說了算,就直接看市場行情,行情沒到那邊,袋地地主不能大開口,市場行情高,建商多高也得吃下來。
所以我覺得"劃定都更區域"應該由政府出面,像王家是袋地,到時侯要談都更,他只能強制納入,條件就跟建商談,建商開的條件他都不滿意,那就依照市場行情"強制出售給政府"。
像旁邊的有應公廟,因為不是袋地,就算被劃入都更區域,他不想都更,也可以不參與。
袋地地主不想都更是怎麼樣都說不過去,正常的情況下,蓋在袋地上的房子,怎麼出入都有問題,還不是得經過別人家的地來出入。
jiahao.guo wrote:
強迫納入或者不強迫納入哪個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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