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ji1005 wrote:首先在本樓的第一篇最一開始就有說借名 哈哈~搞老半天,解釋一堆實際上不可能發生或操作的,才是我覺得好笑的點,到現在你還沒搞懂.....你土地法34-1有實際操作過嗎?看你通篇在講,我很好奇實務上你是委外辦理吧?
roliniloveu wrote:哈哈~搞老半天,解釋...(恕刪) 過去有對購買的土地採取這方式,為家族持分既然那麼專業有本事,就不用多說只要物件符合申請建築執造規定,容積率得以用畢,能在我們合乎價碼及利潤談下,公司願意收購並開出購買意願書,佣金和整合費都不是問題仿間 "開發"公司及職業中人多的出張嘴東跳線西跳線,兜售萬人在賣的物件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既然有本事,就請私訊對於能 掌握地主的A級中人仲介的經營,我們也不犯跳線大忌若有疑慮就算來我們公司拜訪也沒關係,我剛好就是處理這方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