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jon wrote:沒錯要求建商處理是一..但,"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這部份,以正常來說,是否定的房子未交屋就被弄成這樣,是人都不爽,但純以是否能居住來說,是沒問題的所以,個人認為要解約,有難度.(恕刪) 呵下次如果你用新車價買新車車商給你一台操過, 用過的新古車且傷痕累累一樣可開, 燈一樣會亮, 方向盤也會轉, 輪子也會動....不知會不會也一樣豁然...
mobile3803 wrote:若這建案在這幾年有漲價,建商還巴不得解約,拿回來加價賣~~不解約就是...市況不好,不想拿回來賣~~ 是的問題就在此!去年七月簽的約如果這16個月來市況很好建商通常以"原價"買回壞就在房市反轉 建商的態度當然蠻橫
nothing_f wrote:呵下次如果你用新車價...(恕刪) 買到車王,保固期內原廠會一直免費維修到好,有些廠牌可以免費到家遷車維修,修好後再送回。當然房仲最喜歡的雙B或許沒有遷車服務,不知也很正常。
只要建商承諾修繕,好像不會怎樣吧,我家以前還有接臨時水電咧~~反正交屋會埋起來就好了..閣下應該沒看過蓋房子時隔間牆跟二樓樓地板都被挖一個大洞好搬運東西樓主只要確認交屋前沒有瑕疵就好了,像我家窗框也是被弄凹,交屋前就換新的了..建商有說不換新嗎??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興富發 房子的爛將來房子自己會說話
龍隱牙 wrote:真的很誇張本身也是...(恕刪) 謝謝龍兄的仗義直言因為這也是我們實際問到的其他建設公司的做法這 才 是 "業界慣例"================================真的很誇張本身也是在建設公司上班我們的工務所也是在戶內可是絕對不會選已經賣出去的那一戶百分之99的建商都會選還沒賣出去的空屋來當工務所而且該戶在銷售的時候一定會說明這是工務所,只能以現況交屋但這時候就是你情我願的了陽台黑色的東西應該是防水材料倒出來沾黏到紙箱吧說到鋁窗,其實各戶多多少少在施工的時候都會有點傷到基本上考慮到防水及成本,都是以美容的方式來處理就是補土噴漆,不過撞的這麼凹...有點誇張就是所謂的工務所就是建設公司或是營造廠派駐在工地現場時使用的臨時辦公室在基地還沒開挖前,通常是以組合屋或著在隔壁鄰房租貸使用如果基地腹地不大,空地很少不足以讓組合屋繼續使用的時候通常在三樓結構體好之後搬入一樓然後等結構體完成準備進行室內裝修或著準備消防檢查時將一樓臨時工務所拆除搬入各戶不管怎樣,工務所基本都會用到一戶但是在怎麼樣也不會搬到已經賣出去的除非有跟客戶協調這個案例根本就太誇張只能說下面的人真的亂搞
查了一下,原本「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應依民法及相關法律辦理EX: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之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業經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出賣人應負之上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無過失責任,無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均應對買受人負責。------------------------------------所以如上看來,廠商逃避未經客戶同意,擅自使用的事實,用了一年很爽後,卻託詞頂多「復原」給樓主,似乎不太合理以3C產品來看,就算是如新的展示機,交出去前還有重新整理過,也都會減損價值了何況是人生大事的房屋------------------------------------依後來建商另外提供的「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磋商條款看來,似乎已經限制跟剝奪消費者原本的權利將權利縮限變成「屬重大瑕疵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始可解約如依此所說,是否表明,不論交給消費者的是怎樣使用過的屋子,只要「可以居住」消費者都應該要被迫接受?不論這房子曾經被任何形式蹂躪過不論是「被當過靈堂」,「凶宅」,或是「K房」,或是「以任何未知的形式使用過」,只要尚可居住,消費者都仍該謝主隆恩?微~臣~領~旨吾皇萬歲~萬萬歲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太誇張了這家公司事發...(恕刪) 這很正常阿。就我自己的案件,我打電話給21世紀總部時,對方直接叫我去跟法官說。買賣房子就是沒事就是沒事,有事就是上法院,誰的證據多誰就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