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說要給長孫一份的繼承問題


ptl1911 wrote:
看來這事雖然於法有據...(恕刪)


我的狀況跟樓主一樣。

只不過我家是家族的長房,長孫也有一份的慣例從好幾代前就約定成俗了。所以我曾祖父過世時,我爸(也是長孫)也跟爺爺那一輩一起分到一份。而我爺爺過世時,自然我也跟我爸、叔叔、姑姑等一樣有一份。

因為是幾代延續下來的慣例,主因是祖宗牌位(公媽)畢竟要跟長房,若長輩老了無處去,我也要負起照顧責任。所以沒人會說話。

所以我很感激有這份遺產(鄉下的地),讓我今年賣掉後拿來付台北房子的頭款,也才有辦法住進蛋黃區,許多年齡相仿的同事都住到外圍去了。

我的看法是能拿就理直氣壯的拿,但要有扛起更多責任或期望的心理準備。

採 遺囑 最好有民間公證 法律上最有效力 也較無爭議(遺囑真假問題)
但遺囑分配遺產方式需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形況下 才有效!

簡單說 有繼承權之人都至少要分配到一定比例的遺產 剩下的要給誰 就是被繼承人的自由啦!

另外 遺產稅會朔及死亡前(忘記幾年內)所發生的贈與 所以想趁往生前贈與過戶 一樣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除非你家財產雄厚 不然遺產未到一定級距金額 所課的稅%並沒那麼重 甚至有可能免稅
Mirage-Ulysses wrote:
站在公義的角度上還是...(恕刪)


不同意也沒辦法...

難道你的東西要由別人來決定該怎麼處理???

是吧!!!


況且台灣很多人都會給長孫一份!!!誰敢說不行???

我阿公在還沒失去意識之前幾年就說要給我一份...姑姑,叔叔沒人敢吭聲!!!

所以我也有一份...只是被我爸吃了XD

我爸說以後再給我.......哇哈哈哈哈哈哈!!!
= =.民國幾年了.
還有人說女兒不能分財產.
還在重男輕女.
生在你家的女兒真是種悲哀.

雖然我目前只有一個女兒.
如果將來有個兒子.不好意思等我掛了.
也會從小就跟他們姐弟說好.
遺產一人一半.要相親相愛.
遺產只是讓你們輕鬆一點點.
還是要靠自己實力最不會倒.

女兒就算結婚了.仍是我的骨肉.
爸爸愛妳跟弟弟一樣的永遠不變...

牌位算個屁~*
我只要我的兒女記得爸爸是如何愛他們的就夠了...

ps1:我爸媽也是一人一半.沒再分男女的.
從小就灌輸了.手足不分男女.不可計較.

ps2:經網兄提醒.這公平的前提是兒女都一樣孝順.
一樣的負責的照顧爸媽才成立.....
若女兒嫁了就不管娘家事.
這樣要平分也是件不公平的事.正解...
我的想法是「只要長輩還在,家產的問題我一律不提」

因為這是一種尊重,且長輩的財產是長輩自己的

除非像樓主一樣,主動提出要處理這些事

前陣子我遇到跟你一樣的問題

長輩要求以後兄弟姊妹分會有問題,所以先過戶給我

我真的非常不想要,因為要付60幾萬的土地增值稅

沒錯,就是60幾萬..........

但長輩的要求下,我不得不付這筆錢~

所以我能體會樓主的心情,當晚輩的就都聽長輩的安排~其他的別想太多!

沒圖沒真相!



另外,給長孫一份的觀念我是比較不認同!

以後我要給,也是給我女兒或兒子~我的孩子要不要給他的小孩他再自己決定~到時候我早就不在了,我也管不了這麼多!

我女兒以後孝順,我就會留一份給她,要是不孝,跟我老婆把財產都花光~一毛都不給!
ptl1911 wrote:
看來這事雖然於法有據...(恕刪)


我來回答吧!~

1.長孫並無繼承權,所以可以用遺囑方式辦理,現在辦理遺囑公證很簡單,民間公證人很多,你可以直接去公證人處去詢問!

長輩若可以寫字~可以用自書遺囑,到民間公證人處直接辦理!
若用電腦打字,則比較麻煩還要帶2個證人...去問問比較清楚!

2.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這裡指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去翻民法繼承篇1138~1144左右~在這裡不用管他!(因為你只是要分一份。若要繼承全部遺產的話,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保留特留分。)

3.貸款首購問題,一定會影響,但是影響很低!利率很低啊!

以上你都可以找一位代書(地政士)得到解答,也可以向民間公證人詢問。

為什麼我推民間公證人呢?因為服務態度比法院的公證人好!

在台北市可以向民間公證人 - 台北重慶聯合事務所 辦理。
新北市到新埔站4號出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上鈞事務所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我覺得樓主阿公也不是比較喜歡你,會多給你一份原因很簡單

就是長孫~ 如此而已

這樣的觀念在我阿公,我爸,我媽的身上都可以看得到

沒辦法,這是華人的觀念

我媽在兩年多前走的,當初也是有說要給我大哥的第一個兒子一份,也就是所謂的長孫

我們其他人都沒啥意見,因為這是他的願望,就照他的願望去做

我相信我爸以後也是會這樣

這就只是老一輩的觀念,相對於你的其他兄弟姊妹只能說樓主命比較好

所以說,電視上常看到一堆爭產的畫面其實也沒啥奇怪...


在長輩眼裏

遠的比較香,近的總是比較臭

在身邊照顧的往往被唸得最兇,滾到天邊久久才見過一次面的每個都當寶

有一天我也是會變成所謂的長輩

引以為鑑


另外,我自己去辦過遺產稅,長孫的確沒有繼承權

要做得漂亮,生前先將要給你的那份先劃出去是最乾脆的

未必是你的名字,先過到你爸媽都可以
樓主就是長孫?

長孫依法沒有應繼份
要拿到這份錢的話
建議用遺贈、死因贈與* 推薦! 課徵贈與稅,又免立遺囑
家族同不同意無所謂
只要被繼承人還有行為能力就可以

如果怕遺囑立的過程有瑕疵
隨便去找個律師就可以了
如果家族有意見,最好是公證一下

錄音錄影不見得有用,如果被繼承人往生前意識不清被設計就.......


不過家族裡有狠角色的話,一樣有機會從你爸那那份扣回來


以下謹就您的第一個問題予以回答:使長輩「給長孫一份」的意志能貫徹(生前保有財產,走後長孫有一份)

1.依民法1138規定,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之繼承順序為A直系血親卑親屬B父母C兄弟姊妹D祖父母。

2.直系血親卑親屬(從己身所出),包含子女及子女所生之子女(孫子女);繼承法上,原則上由子女先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惟如子或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孫子女代位(代位其父或母)繼承被繼承人(祖父或祖母)之遺產。

3.您的長輩,不知是您的祖父母或是以外之人,不過,在您父母健在之情形下,上述代位繼承之情形不可能發生,因此您無償欲取得長輩給與之財產之方式為贈與或遺贈;贈與方式不再贅述,而遺贈則係依民法繼承編第3章遺囑之相關規定,由您的長輩於生前依遺囑相關規定於其遺囑載明遺贈財產之標示及其遺贈對象。
惟遺贈係死因行為,需遺贈人死後始發生效力,而遺贈人死後往往發生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間的糾紛,例如繼承人以遺囑之真偽訴請法院裁判遺囑效力。因此,建議您依民法1191之規定,陪同長輩及兩名見證人(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二十 )一起將遺囑攜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若長輩死後發生糾紛,無需提起受遺贈權確認之訴,即可以該遺囑為執行名義

4.需注意的是,民法1187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以遺囑安排遺產,只要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得由遺囑人自由為之。所謂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繼承人之制度。特留分為每一個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最低比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者,均有特留分。特留分之比例,依民法第1223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姐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另依民法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以上

至於本文所涉倫理道德部分,涉及個人主觀,且尊重您已明示此節無需討論,故小弟當然不再贅言。惟任何有繼承權(包含潛在繼承權)或受遺贈權之人,對於繼承財產或遺贈物均有期待權,此為法律所賦與之權利,只要在行為過程不違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任何人均應予以尊重,而不宜依個人主觀加以批判。

此外,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人難免一死,何須避諱,預立遺囑,將自己財產、負債、保險等財務狀況交代清楚,才是對家人負責的表現,除避免家人因己身亡而不知手措之情形,更能將子女因財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之可能性降至最低。
你阿公個人合法贈與你每年200萬價值現金或公告地價(跟你是不是長孫無關)免稅.
要不要白紙黑字證明我就不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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