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emeusa wrote:
最近看到了一間屋透信...(恕刪)
fate999 wrote:
這樣仲介要怎麼跟當事人索賠?
不是有效期限已經過了嗎?...(恕刪)
那就得看契約的但書了,像賣方與仲介業者的契約,有可能約定「委託期間屆滿後X個月內,屋主與房仲業者曾經介紹的客戶或其配偶、二等親內之親屬成交時,視同房仲業者完成居間介紹」這一類的條文,沒有仔細看,很容易就簽了。
而樓主和帶看仲介之間說不定也有書面證據,例如「帶看單」,所以這件事才有得灰。
這種法律上的事,要灰就得看證據,對一般人來說都算是麻煩,而樓主很明顯地人品有損,還在01上留下證據,除了惹議之外,進入司法程序說不定還被循線追查,這件怎麼看都是合約期間內樓主就和屋主有默契,若合約到期後真的與屋主成交了,要如何向法官說明自己沒有過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