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幫忙 wrote:如果您是買家,會希望知道嗎?將心比心⋯讓下一手⋯知道而選擇!至於「範圍」「距離」⋯我真心覺得「同層樓」是必須的! 您講的都是 "覺得",法條您也看了,範圍也寫了。您是事主的話,請找律師,讓律師幫你從繁雜的法條中,找出符合您 "真心覺得" 的條文。您不是事主的話,要找的是 "立法委員",讓立委將您的 "真心覺得" 列入相關法律條文規定。買賣糾紛,基本先要有 "證據 + 法律條文",至於 "將心比心",嗯 ...... 我不能說你講錯了,但這是 "人情"。法官若把 "人情" 放在 "證據 + 法律條文" 之前的話,他會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