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3682 wrote:安全措施有包含消防、...(恕刪) 對的,所以小弟現在的問題點是在於買賣合約是否成立!因為仲介發存證信函說買賣已經成立了!但這種模糊性的買方承購條件,小弟是絕對不可能同意的!
bb123dd wrote:安全措施有包含消防、...(恕刪) 大大您好,會在文字上大作文章的是仲介的拿手好戲!小弟不知未來會有何情形發生!只能預測做最壞的打算!反正這種模糊條件(仲介所言是人之常情),小弟是絕對不可能同意的!買方如那麼在乎,不會在合約期限內來看房嗎?合約到期要看房也是可以阿,請先修改要約書內容!但現在仲介直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違約,我的專簽合約也已到期,已經不可能再配合了!
陳小春2525 wrote:對的,所以小弟現在的...(恕刪) 之前你說已終止,我沒有回應,因為仲介在終止當天,似乎已完成你的底價要求,可以這樣說對你來說合約是已終止,但對仲介來說,牠們正邁開取得違約賠償金之路....
lily3682 wrote:之前你說已終止,我沒...(恕刪) 但對仲介來說,牠們正邁開取得違約賠償金之路....然後仲介開始提告..之後呢雙方當事人就接到法院開調解庭...於是在某月..的某一..天 ..天氣陰有雨..在開調解庭只見調解委員不斷問被告 為什麼不跟仲介(原告)簽約為什麼不賠償原告仲介費以及違約金被告說.......調解委員聽了3分鐘後不耐煩的說..你們雙方不要為了這一點錢爭執..趕快和解不要鬧到法官那邊去...我來跟你們調解我也沒領多少錢....調解委員接著又說:我的建議是說你們雙方各讓一步..(就開始切西瓜..分大餅..四四六六.三三七七的開始分)只見被告面有難色..想我堂堂七呎男兒..怎能與不良仲介在此分錢..而且是我辛苦錢就這樣被莫名其妙的喊來喊去(喊價)調解委員對被告: 你不要這樣不識抬舉..我的意思是說 .法官很忙. 案件堆的都比人高了..你今天不和解.付一點錢大家就算了..日後好相見..別說我沒告訴你..照本人的經驗來看..這案件到法官那邊..看法官怎麼判...只是賠多賠少 法官判下來你就要付錢...支付命令...假扣押...調解委員對雙方說尤其是對被告瞪大眼:我在這裡已經陪你們一小時了..我再問你們一句六四怎樣 不然三七..原告你就說個數字.. 被告你要說個數字..被告斬釘截鐵說不賠...=====================================================調解委員的立場就是調解...也不是判決我期待的是仲介不要去告...因為對仲介自己不好..恣意的在其一的合約書加註潛在模糊的條款..搞得世人皆知..當判決書下來.不利被告或有所賠償..試問誰還敢委託仲介買屋.賣屋..今天是仲介.買方在邀約書創造加入模糊條件..而讓賣方覺得怪怪的..還要接受索賠這樣的買屋賣屋的環境 ...人與人之間可有誠信二字可言你仲介拿到這幾十萬的違約金心裡會舒坦嗎?良心會安嗎?賺錢是這樣賺的嗎??你的同行會起而效尤...跟你學這樣的..煉金之術..發揚光大..那可真是光耀門楣組上有德是吧....我是一消費者我只覺得仲介在訛詐我 想框我..就是這樣的感覺..一直延續著...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但對仲介來說,牠們正...(恕刪) 大大您好,上法院就等於攤在陽光下了!這種簡易庭法官不會浪費太多時間的,那邊人太多了!小弟先前買房有過管理費的糾紛經驗!去開庭了等了將近兩個小時,結果法官看到東西只問我一句話,我要不要付管理費,我說不要!然後法官就問原告說,被告就不要,你們應該要去找先前屋主要...退庭...過幾天判決書就下來了,當然原告還是可以上訴的!從頭到尾我只說一句〝不要〞這樣而已!整個過程不用五分鐘,法官也沒時間聽雙方敘述理由的!小弟不會怕上法院的,我相信法官絕對不會強逼一定要答應別人的條件!簡易庭也在小弟家附近而已,對方堅持要去就來吧!只是這種民事案件警方不會介入處理,不然真的要去備個案會比較好!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但對仲介來說,牠們正...(恕刪) 額 你那時有看到我調解的狀況嗎?不然怎麼都跟我調解的狀況一樣???可是結局你寫錯了,結局是被告最後說那就三七吧,然後眼眶含淚牙齒一咬..."吞下去"簽了...
莉~莉:你早(假罷沒)感謝妳收看天橋底下說書的.本人在下.所編纂的微言小品你短短的留言..實在讓晚生.背感光榮..蓬蓽生輝啊針對吾編纂之事.完全繫由本人自行發想.並非本人或他人之真實情節就如你本身.在此版面.所發表親身經歷的案件.真是可歌可泣.殘忍悲壯啊為何不將妳所訴說之事.重新整理整理啊(應該還在吧)一並將所有證據資料重現..讓我們消費者斟酌知曉...仲介如何展開求償之路啊(額))))))))別口說親身經歷..但又卻拿不出證據唷...
我想...屋主一直被誤導了,委託售屋價格是條件的一環,表面上仲介的客戶好像出價已達成,但斡旋金上有壓但書他就變成價金及條件的一部份,就算買方出價達成屋主底價,因有附約要求其他條件,即便成條件之一,屋主本就有權利根據附約要求來衡量,是否要同意買方的附約要求,如果屋主不同意,契約根本就不算成立,仲介根本不能以此要求屋主出來簽約,更不能要求違約賠償,至於說,買方要求合不合理跟屋主該不該同意無關,就好像買方不能說屋主賣價太高,他出價才是合理的,如果屋主還不賣就是屋主不對,是屋主違約反正要告就讓他告,因為合約根本沒成立,我不懂要怎麼告....我跟我屋主有糾紛的房仲是同品牌,但我是就事論事,房仲不該強壓屋主要求不合理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