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tary168 wrote:
有這條啊
那我有居住的自由
我怎麼不能住在公園...(恕刪)
唉,您.....多讀點書,憲法保障居住自由、財產權,的確是有這條的
公園是公共地方,又不是你的產權,你當然不能住
Grace Chi wrote:
chiaruwu 先生,我等您的道歉!
再不道歉~
就請您把您的名字跟身分證字號私訊給我~
馬上去警局備案!
若您不給也沒關係!
只是要勞煩警察在調查您的身分!
我是王家人的女友,不能完全代表王家!
我可以保證的是,王家沒拿錢!
這是民主的國家,保障言論自由!
你們要對這件事怎麼說,我都沒意見!
但不代表可以沒憑沒據亂誣賴人!
否則就叫抹黑~毀謗!
錢沒拿就沒拿~要怎麼提出證據?
今日若建商有付錢~早就提出匯款證據來告訴大家了!
真不知道 連建商都不敢說的話~居然有人敢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