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大家應該要去看鄉民的正義吧!
感覺如出一撤,看魔女拉拉PO的標題就如此偏激,感覺就有問題了!
沒記錯民國 70 幾年有很多停車位都是單獨賣,且約那個時間點有傳說需要有停車位才能買車. (買車要自備停車位)

(70幾年應該約是 77~80年間罷?)
這根本就是吐完口水就閃人。。。。髒啊。。。弄得好像欺壓良民,扯上政治很多已經不是是非問題。。。許多政治案件3-5年後還妳清白,那又如何?
現在許多大樓都是如此
你的權狀有含停車位的坪數, 算公設 但你不能停車
因為你們沒有使用權利書
買車位也是只買使用權利 並沒有專門的建坪是給車位的 所有權狀
等於建設公司一位兩賣

如果要名符其實 還是要從法規著手
看你的描述 和現有的法律規定 張議員應該是享有停車的權利

法規不改 且不能朔及既往 如果法官判拉拉贏
其他大樓的住戶 可以依此 重新要求車位
那會發生全島革命與暴動
等於以前買權利的人都沒有了
還沒上新聞,記者應該現在是努力找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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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如果拉拉小姐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丈量及分割
把土地地號分成建物跟建物-1
是不是可以一勞永逸解決之後的地價稅跟管理費
和後續房屋買賣及車車位繼承權的爭議呢?

你看過判決書才說這種話,然後幾分事證幾分話,這樣的說法我就能信服。
不然這種說法和民粹沒甚麼兩樣。

法官不是神,惟有神能絕對真相。
裁判也不是神,但若不是神就不能判,那就不存在運動賽事。

司法的存在,在精神上是人用群體智慧試圖解決人性與紛爭,作法永遠有商榷可省思,但是這一番話無疑只有打翻信任的作用而無它。

david1598 wrote:
說出來會被鞭得很重,但我不得不說:

法院的判決書不等於真相.我跑過法院,那個是被有心人操弄的地方

真相只有100%受益者知道,

受害者知道一半(另一半是受益者背後搞鬼,只有天與受益者知道了)

法官0%知道,也不想知道.

還是那句話: 法院的判決書不等於真相.

非針對魔拉拉事件,但可通用一切判決...(恕刪)
衣上征塵雜酒痕,遠遊無處不銷魂 此身合是詩人未?細雨騎驢入劍門

aquarise02 wrote:
我比較好奇N年後 該...(恕刪)


敗訴的話 是不是還要付對方的律師(訴訟費)?
-->不用付對方的律師費。只需付法院的訴訟費。

sevenyet wrote:
網友的正義真的是被亂用了


哪有什麼正義,只有一堆呆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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