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去樂生療養院, 文林院跟華光社區的學生是哪來的阿

azurezany wrote:
我是有參與樂生遊行的學生
我想這裡說了很多學生參與這些運動的動機
但不知大家對這些議題瞭解多少
就樂生議題來說
一開始就有學者提出那是逆衝斷層帶,是危險區,而且還有豐富的地下水
不適合建機廠
但捷運局一直忽視這個問題
以致於現在樂生舊院區及醫院都已經開始龜裂與滑動
而在一開始,樂生青年聯盟及許多專家提出替代方案
希望捷運和樂生能共存
也沒有被接受

我參與了樂生
看了樂生療養院裡各位阿公阿嬤的故事
事實上
就樂生來說
那些學生們是非常關心及心疼樂生的阿公阿嬤們的

而且
學生們是不是另有意圖
我不知道
但是我唯一知道的是......

我想幫幫樂生的阿公阿嬤們

我支持你將參與抗議的動機提出來,

不要太在意網友的意見,畢竟林子大了,甚麼鳥都有。

只要問心無愧,加油!
goblinlord wrote:
小朋友,不懂法律不要跳出來亂講自取其辱,你的臉比他的還腫

goblinlord wrote:
解釋文只說其中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前段違憲限期修正

goblinlord wrote:
可沒說都市更新條例違憲




都更條例3項違憲判定不溯及既往 對文林苑案不生效力
王鼎鈞
2013年4月26日 20:57

台北市文林苑釋憲案26日出爐,都更條例兩條文中有3項遭判違憲,須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就失效。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指出,依據判例,違憲條文在「定期失效」之下,無法對文林苑個案產生溯及既往效力。

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新聞稿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1/10之規定過低,也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此外,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因上述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就違憲部分,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吳永宋強調,由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屬於「定期失效」,這些法律1年內仍然有效;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這釋憲結果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另外,有關文林苑強制拆遷是否違憲,大法官則沒有受理這部分的釋憲申請。

據資料了解,對都更法10條與19條遭糾正部份:

大法官糾正的都更提案戶門檻,是指都更法規定十分之一同意戶提案門檻太低,但文林苑當初提案鄰居超過3分之二,並且王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收到通知書,有參加說明會,無涉大法官所糾正違憲條文。

至於之前王家最質疑的22條與36條等拆除釘子戶條款,目前大法官解釋並不違憲,甚至不予受理釋憲,郝龍斌也說:王家加入都更文林苑不僅合憲,一切也依法處理,並無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63158950461033


Erichuangtw1980 wrote:
據資料了解,對都更法...(恕刪)

給個新聞連結或北市府聲明連結,這個FB又不是第一次給假資料?

kuoyuan1 wrote:
給個新聞連結或北市府...(恕刪)


和你們不同看法,不代表假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和你們不同看法,不代...(恕刪)


同樣也不是真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和你們不同看法,不代...(恕刪)

所以要你給個郝市長說"文林苑一切合憲"的連結啊?我有直接說這件事情是假的嗎?

不然我給你"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內容打你臉,看你接不接受。
https://zh-tw.facebook.com/notes/%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E9%83%BD%E6%9B%B4%E6%A2%9D%E4%BE%8B%E9%81%95%E6%86%B2%E5%9B%9E%E6%87%89%E5%8F%B0%E5%8C%97%E5%B8%82%E6%94%BF%E5%BA%9C%E8%A8%98%E8%80%85%E6%9C%83%E4%B9%8B%E8%81%B2%E6%98%8E/496092937105220" target="_blank">北市府露口風,明知都更違法還硬上
Erichuangtw1980 wrote:
新聞稿的說法,當時郝...(恕刪)

這篇公文的日期你有注意嗎?

101年4月3號,郝市長當然敢講得很大聲。

但在102年4月26日違憲判決出來之後呢?郝市長應該後悔發過這篇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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