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heven wrote:
你真的住台灣嗎?你有...(恕刪)
我在台北市中山區當過房屋仲介97~101年。
不曉得是我幫忙處理的房屋比較多,還是你出租跟承租的房子比較多?
補充:
光是在這邊討論第三人(房東)要怎麼處理,會怎麼處理也無濟於事。
不定期租約並不是惡法,身為房屋所有權人要出租房子卻不去了解相關法令才是又懶又可惡。
而且不定期租約也不是不能收回,只要符合土地法 第100條就行了。
很好玩嗎? wrote:
租金跟售價的關係是相關連的。
只要房屋買賣有利可圖,那麼租金就不會大幅上漲。
但入房屋買賣無利可圖,比如房價十年不漲的那種,租金就會變得非常貴。
台灣是前者日本是後者,所以才需要公營住宅來進行平衡。
當然台灣也有屬於後者的地區,但是比例很少。
日本在住宅部分基於保障國民的基本居住遷徙權力,大量興建公營住宅,讓民眾能個住在地點或交通相對較便利的地區,但是商業空間基本上是交給市場機制。
新加坡則是由政府全權介入來避免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