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9008M wrote:人家有幫你牽線就要給...(恕刪) "就沒有所謂的2%仲介費,只能算鄰居熱心而已"我讚成這句話~這鄰居再囉唆,不想要紅包的話,就送他"謝謝"二字就好~冷涼卡好~~又沒證照,還要2%? 也沒簽仲介約,那如果買賣有個"四尬岔",這鄰居要全賠嗎?拿錢來請律師上法院都划算~
陳小春2525 wrote:兄臺你誤會版大的意思了,鄰居說要幫忙介紹,二哥不反對,最後成交了鄰居要跟他收2%佣金。這樣有沒有算默示允諾呢?只是鄰居當初在介紹時沒有說要收佣金... 不算另外到底哪條法規有寫「默示允諾」就可以來要錢的呀可否貼出來
millionbonus wrote:不算另外到底哪條法規...(恕刪) 兄臺參考: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1016DENNIS wrote:"就沒有所謂的2%仲介費,只能算鄰居熱心而已"我讚成這句話~...(恕刪) 我也贊成!況且,從發文者的文中看來,屋主是"事後"才得知,買方是鄰居所介紹這代表在買賣的過程中,鄰居都沒出現,買方也沒說是鄰居所介紹從以上的狀況來看,再加上鄰居事後很強硬的要2%個人是認為,連1塊錢紅包都不要包給這種鄰居!
陳小春2525 wrote:兄臺參考: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完全誤解了不是不講話就代表默示同意你要引用這法條你必需先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大家都知道約定最好是白紙黑字寫下來因為這最能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你就算用錄音錄影要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都有很大爭議了你還妄想用心電感應來証明對方默示同意??
millionbonus wrote:有算讓鄰居帶看也不需...(恕刪) 兄臺言之有理,只要能證明二哥與鄰居並未就此系爭房地成立報告居間之法律關係,即可免付服務報酬。問題是二哥怎會讓鄰居帶買方看房呢?有必要請買方出來說明了,但要預防買方與鄰居串通,房仲要錢的手法兇悍的很,慎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