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憑沒據竟要2%的介紹費~~

C09008M wrote:
人家有幫你牽線就要給...(恕刪)



"就沒有所謂的2%仲介費,只能算鄰居熱心而已"我讚成這句話~

這鄰居再囉唆,不想要紅包的話,就送他"謝謝"二字就好~

冷涼卡好~~

又沒證照,還要2%? 也沒簽仲介約,那如果買賣有個"四尬岔",這鄰居要全賠嗎?

拿錢來請律師上法院都划算~

MaxTsai0712 wrote:
鄰居熱心表示要介紹買家,即便他大哥曾說好,也不代表就是成立居間契約。...(恕刪)


嗯嗯,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規定要書面委託。

陳小春2525 wrote:
兄臺你誤會版大的意思了,鄰居說要幫忙介紹,二哥不反對,最後成交了鄰居要跟他收2%佣金。
這樣有沒有算默示允諾呢?
只是鄰居當初在介紹時沒有說要收佣金...

不算

另外到底哪條法規有寫「默示允諾」就可以來要錢的呀
可否貼出來

millionbonus wrote:
不算另外到底哪條法規...(恕刪)


兄臺參考: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agbmix wrote:
結論就是不要理會就好...(恕刪)


房子都賣
也不是鄰居了 誰理他阿.....
百里晴空舞雙蝶, 千里長沙掛孤月。 萬里之遙滿雙侶, 無限之遠何處歇。
1016DENNIS wrote:
"就沒有所謂的2%仲介費,只能算鄰居熱心而已"我讚成這句話~
...(恕刪)


我也贊成!

況且,從發文者的文中看來,屋主是"事後"才得知,買方是鄰居所介紹
這代表在買賣的過程中,鄰居都沒出現,買方也沒說是鄰居所介紹

從以上的狀況來看,再加上鄰居事後很強硬的要2%
個人是認為,連1塊錢紅包都不要包給這種鄰居!

陳小春2525 wrote:
兄臺參考: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完全誤解了
不是不講話就代表默示同意
你要引用這法條你必需先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大家都知道約定最好是白紙黑字寫下來
因為這最能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你就算用錄音錄影要証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都有很大爭議了
你還妄想用心電感應來証明對方默示同意??

millionbonus wrote:
你完全誤解了不是不講...(恕刪)


是的,不想理房仲確實也可以用不講話的方式表達。
那這樣就要看二哥是否有把房子讓鄰居帶看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是的,不想理房仲確實也可以用不講話的方式表達。
那這樣就要看二哥是否有把房子讓鄰居帶看了。

有算讓鄰居帶看也不需付介紹費

millionbonus wrote:
有算讓鄰居帶看也不需...(恕刪)


兄臺言之有理,只要能證明二哥與鄰居並未就此系爭房地成立報告居間之法律關係,即可免付服務報酬。
問題是二哥怎會讓鄰居帶買方看房呢?
有必要請買方出來說明了,但要預防買方與鄰居串通,房仲要錢的手法兇悍的很,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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