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93KING wrote:原來他就是虎大
贊,虎大就是虎大,一出手就知道有料.
上01不看虎大文章者,虛渡矣!

前面都有人提到沒用了
還能提出來證明自己學識高超
GSII wrote:
首先我還是要說您真的虎很大,還亂講一通。
1.能賣他早賣不用等著被拍賣,就是因為"跳樓大拍賣找房仲急殺"賣了也無法滿足債權,不能滿足債權,怎塗銷抵押權?交易怎成案?
更是胡扯,買賣不破租賃的前提是租賃權簽訂日在抵押權設定之前,你這事後虛偽簽訂的租賃契約既要法院公證自無法朔及自抵押權設定之前,拍不出去是不分拍次主要是拍賣底價是否明顯已無法全額滿足債權人債權時,且租賃權在抵押權設定之後,就得據此向法院聲請排除租賃變更拍賣條件為點交,這是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施行。所以你根本是
3.你說:當然會先協商,因為再透過法院程序的討債成本又很高(要直接從薪水扣錢當然要有法院判決),協商後簽了約就搞定
當然會先扣2弟的薪水,不足的部份才會找保人要錢法院會按照每個人的經濟狀況保留足夠的收入讓你可以生活下去
也不對:保證人有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共同債務,受償不足,針對連帶保證人得就不足的全部
請求清償,而連帶保證人代清償後也會取得代位權,日後得向原債務人求償,至於扣薪一般為月薪三分之一,你講先扣2弟薪水不足的部分才會找保人,過於籠統,先把債務保證的種類分清楚。
這種公然挑戰司法言論,不教債務人循正常救濟,走旁門左道還亂扯,你哪家公司的。
回去把強制執行法讀熟再上來,你在房市的言論就已經夠爭議,希望關於司法部分適可而止。
...(恕刪)
yunyunhome wrote: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四六一五號判例:「抵押人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執行法院倘不依聲請或依職權認為有除去該影響抵押權之必要,而為有租賃關係存在之不動產拍賣,並於拍賣公告載明有租賃關係之事實,則該租賃關係非但未被除去,且已成為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無論應買人投標買得或由債權人承受,依繼受取得之法理,其租賃關係對應買人或承受人當然繼續存在」...(恕刪)
GSII wrote:
也不對:保證人有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共同債務,受償不足,針對連帶保證人得就不足的全部
請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