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分析師 wrote:
都更條例及審定程序無論如何制定,我個人唯一的原則就是符合憲法有關私有財產權保障的條款...(恕刪)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嗣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tree0502 wrote:
放X改成放棄做錯人人...(恕刪)
jedijack wrote:
都更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