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弱勢是公平正義的延伸卻不是絕對的義務


路人分析師 wrote:
都更條例及審定程序無論如何制定,我個人唯一的原則就是符合憲法有關私有財產權保障的條款...(恕刪)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嗣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fxben wrote:
請不要刻意把「同理心」扭曲成濫情而無知的「同情」,

大多數百姓應該都支持符合正義公理與比例原則的都更,

小弟只是反對裹著「美化市容」的糖衣,而以貪婪為核心價值的強暴式都更!!...(恕刪)


大推這三句話,完全直指核心。

我也反對裹著「美化市容」的糖衣,以貪婪為核心價值的強暴式都更
對於無法溝通的人,就不需要浪費時間在他身上了。認真就輸了。
issacwu0924 wrote:
...(恕刪)

對王家與已被拆遷的其餘三十幾家住戶來說
若在一開始能選擇積極的參與都更

了解相關的法條法令與溝通
也許今天結果不會是這種三輸的局面

-------------------------------

王家一開始就沒有想要被都更
何來要王家 "在一開始能選擇積極的參與都更" ??
連說不要都還要被強迫中獎.. 再打你個不積極 ??





tree0502 wrote:
放X改成放棄做錯人人...(恕刪)


好啦...開個玩笑,得罪了!
接下來還是回到公平正義這個鳥問題上好了.

貼一段道德經文,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當社會上有很多人把仁義道德掛在嘴邊時,這時大家就要小心了,此時市道肯定很差.

當社會上有看似很聰明的人,提出辦法在幫大家解決問題時,
這時大家就要小心了,這中間肯定有鬼.

當社會上出了很多忠臣孝子時, 這個社會肯定是已經很混亂的狀況了!

回到現實狀況,
一個政府如果把國家治理得好好的, 怎們會有那麼多狗屁啦渣的事情發生呢?
就是政府無能才會導致社會混亂,此時政府再喊出公平正義..這不正巧符合"大道廢,有大偽"

至於前面您提到,國外很多人再討論怎樣叫作社會的公平正義....
如果你相信老子說的, 那麼答案就是"當社會上沒有人在討論公平正義時就表示這個社會已經達到公平正義了"
不要誤解喔...老子的思想強調的不是甚麼都不作,相反的他強調的是默默的作!他反對的是有人去高舉"公平正義"這大旗,實際上是在那搞批鬥!

jedijack wrote:
【裁判字號】 100...(恕刪)


看來您又回到裁判書上了,那小弟多解釋兩句好了。

現行都更條例尚未被宣告違憲,法官判決內容自不會越權逕作違憲宣告,
王家遭判敗訴也是可想而知。
然而法官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其中的「最小侵害原則」或「必要性原則」正是輿論認為違憲理由之一。

小弟原本希望您加強說明的地方是,您似乎認為「市容整理」是夠充分的理由?

路人分析師 wrote:
看來您又回到裁判書上...(恕刪)


都更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不用說道路狹小~根本是沒有建築線的袋地~那是拿別人的地當自己的路來用~

再補一條~不是把王家劃出都更單元就沒事~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1. 社會本就是群體, 不能因為1個人的堅持權利就放棄其他99個人的權益. 但基本條件是以不損害這個人的權益為基礎. 如果王家從此就沒了房子那就是傷害了他的權益,如果他本來是店面可以做生意但都更後不行了,這也是損害其權益. 可是如果他房屋的價值是3000萬都更後分得1億的相對資產, 那就應該就不是損害其財產權了吧? 但如果只是傷害了他的回憶或是對房子感情那就太抽象了.

2. 為何其他有住戶可以選擇不參加此次都更? 王家自己都說並沒有參加任何的公聽會或是提書面反對資料. 而理由只是沒收到通知及不知道法律的規定???? 法律是以送達為依據, 而送達是指當事人地戶籍地址不是王家在文林苑的地址. 而且大部分的王家人都分居四處. 所以就可能產生通知寄到某大樓的管理室? 因為可能某位王家人住在此棟大樓也不一定?

如果其他住戶可以選擇不參加, 那王家一開始也應有不參加的自由. 但為何現在王家卻要被迫拆屋??? 怪不得王家發言人, 只會說沒有人通知,不知道公聽會時間, 不懂法律要書面反對, 開天價是要嚇退建商????

A.Yen wrote:
好個屁,又是個假中立...今天地權是王家, 地上權也是人家的...(恕刪)

地權是王家的,台北市卻是大家的。
若是大家都是王家人的心態,是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設都別做了,因為有可能經過一塊田地,老農說:這塊地是我祖傳的,所以我有權力不讓你過。

jedijack wrote:
都更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恕刪)


看來討論可以更進一步了,以公共安全作為增進公共利益的邏輯,我個人認為沒什麼大謬誤,
不過正好扯到爭議點,姑且不論什麼袋地通行權之類的問題,
在都更條例中把劃地和設計全交給建商,要不要重新設計也是建商說了算,
如果建商能夠變更設計,開了新路到達王家,這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建商預售屋都賣光了當然不願意變更設計,這也才造成最終市政府騎虎難下的局面,
也正是輿論會認為程序不正當,以及違反最小侵害原則的緣故。

今天內政部長說修法應該朝政府機關拿回都更主導權的方向設計,我個人不成熟的見解原本也就是如此,
政府應該是規劃者,並積極邀請當地人參與,並依據當地人的期望規劃出藍圖,建商只能是單純的投標/接案/執行者。
此外,內政部長面對質詢時也說明對於「增進公共利益」的內涵也會界定的更清楚,這應該是正面的發展(目前為止)。
我大學時期有租過文林苑旁邊的雅房
學生時期能找到越便宜的越好~可想而知這附近的環境不會有多好
我不喜歡郝龍斌
但是我更不支持王家
台北房價在這兩三年的飆漲~利益會讓人迷失
現在都只是為了利益而不是為了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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