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上新聞啦 上新聞的是去年台北大安區的類似狀況 但是台北的是買方簽約後得知 我是買了一年住了一年竟然都不知道 社區整理停車證才知道的.所以 我要求把前屋主列為 參加人 判決對他有約束力被告一直不告參加人 真是我納悶的地方
其實我不太懂為何要提告?問題的癥結只有一個,仲介或前屋主有沒有騙你用一間房加兩個車位的錢買一間房加一個車位。如果沒有你不能因有權狀而起貪念,有些問題是以前法規不完善造成的,就有如你買老公寓2,3F卻要求使用4F的頂加,你當然可以說大家權狀一樣為何不能用,這些既存違建已經無法用現行法規去規範,這樣不是很厚道
哈 真的有人追蹤耶其實不管潑冷水 唱反調 加油打氣 都好阿把這樣的事情凸顯出來 期待大家以後購屋不要遇到我的狀況我當然會希望贏 但是我禱告按上帝的公義審判打這官司的過程 我學超多的 邏輯有進步 也體認生活在臺灣的幸福法律方面 有好多專家辯論努力激盪在各種我難以想像的狀況裡遇到問題就面對解決 這世代與路得記裡面 贖地拿只草鞋為証即可已經十萬八千里遠了 買到這樣的房產 從一開始嚇到胃食道逆流到現在摸透停車位的所有沿革法律 所得已經超越金錢利益可衡量為什麼我不認哉就好 因為我不能把這樣的房產糊里糊塗賣給下一個倒楣鬼不管家教跟宗教都不允許
還沒收到判決啦 我也好想知道 輸在哪裡上訴是無可避免的臺灣打官司還蠻幸福的法官從看不到車位是我的 到 認同我提出的判例雖然還是駁回我的訴頌 其實也累積法官的經驗沒有什麼不好阿訴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 遇到了就體驗一下這樣的地球經驗這可不是每個國家的人民都能享有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