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我六萬 ~ 算優惠了 ~
但是連續敗訴 ~ 只出庭兩次 ~ 一個審 ~ 就要花掉六萬 ~
(訴訟費還不算 ~)
我很多朋友都替我抱不平 ~
因為權狀在我這裡 ~ 對方還誆稱我竊取權狀 ~
當然是氣到不行 ! (你父親的感受 ~ 我是非常了解的 !)
我的同事哥哥知道後 ~ 義務幫忙 ~ 只收八千 ~
但是要我自己出庭 ~ 他只幫我看訴狀 ~ 修改引用的條文 ~
還有所有的諮詢 ~ 算是義務友情價 ~
因為他知道我花了很多冤枉錢 ~
我覺得花錢事小 ~ 最心痛的是手足之情全部被踐踏了 !
所以多多安慰你的父親吧 !
很多長子都是有 ~ 家族的遺產要分得"比別人多"的心態 ~
這是封建思想 ~ 不過你父親沒有辦理過戶 ~ 是很吃虧 ~
但是你父親有土地權狀是事實 ~
我想對方應該不會惡毒去誆稱你父親竊取權狀 ~
(如果這樣對你們更有利 ~)
還是那句老話 ~ 再多多搜尋一下 ~ 是否有當時古老照片 ~
證明蓋房子請客 ~ 對方有參加 ~
有圖有真相 ~
安妮美黛子 wrote:
的確~!家務事他人無...(恕刪)
謝謝你的體諒。
這是從第一頁複製過來的部分原文:母親去年底剛過世,剛要適應獨居的父親現在又面臨被趕走的事情,我們能有什麼辦法防衛或甚至反擊嗎?(我比較不想這樣做,但父親氣壞了,他想反告!但連我都好奇他能告大伯什麼?)
反擊是父親盛怒之下的話語,從我的答辯中也看不到任何所謂『反擊』的東西吧,再說句不爭氣的話,從事證來看,我們連防衛的力量都沒有了,反擊什麼?
這不是一個想將自己塑造成悲慘可憐的取暖文,也不是一個想將大伯塑造成窮兇惡極之人的討罰文,我從頭到尾都只是想徵詢大家給點意見,願意幫忙的網友很感謝你們,若有其他網友對我家被告上網來求助這個動作很不屑的網友,你們大可以按上一頁看其他文章,煩請留給我一點可以請求協助的空間,非常感謝!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還是聽當事人的話吧
針對所有權部分可以告訴你100%不可能
地上權部分
以我個人經驗來說(民事法務三年經驗)
法院都很敢判
畢竟拆屋還地的事很大條
而且樓主有常到家裡坐客的好友做證
古代的契約我是認為一點用都沒有啦
沒有稅單是還好
最後只是會被追徵而已
但是照片很重要
尤其是樓主從小到大在該建物內生活的照片
這點法官看了一定會心軟
還有系爭建物有沒有任何中大型的改建
這很容易會認為會有占有中斷的問題
因為在大型改建的時候通常當下是不能住人的
而且重新建造也會失去「繼續」的要件
所以建物的內部、外部都一定要多拍幾張照證明
當然還有一個重點
你們拿到地上權後
不但會被追徵稅金
還有5年的地租要一次付清
如果你們辦不到
你們的建物還有可能會直接被土地共有人拿來抵這5年的租金
看看你爸有沒有這個財力再說要不要往下打官司
所以先別高興太早
特別將你的答辯狀 ~ 做些修正 ~
(答辯狀需針對 ~ 對造的起訴狀 ~ 一一反駁舉證 ~ 讓法官一目瞭然 ~ 較妥 ~)
起訴狀 ~ 只有"拆屋還地" ??? 沒有一併告"侵佔" ?
侵佔是屬於刑事 ~ 應該與民事分開才對 ~ (屬兩個訴狀 ~ 你就要分開答辯 ~)
一個是民事庭 (民事法官 ~) / 一個是刑事庭 (刑事檢察官/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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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告XXX請求拆屋還地起訴事件,提出答辯。
聲明:
一、本人訴請(不對 ~ 你是被告 ~ 不能用訴請 ~)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本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1.本人居住之XXXXXXXXXXXX,係由本人出資委由同村XXX先生建造,並於民國六十八年建造完成,同年有舉辦宴客,並獲原告001贈送沙發一組,表示原告早已知悉此事,附件提供之禮金簿中登錄之所有未歿者、本人兄弟姊妹及四鄰均可證明此事,證明本人早已自費興建此屋,原告於當初並未有提出任何異議,本人已公然、和平、無異議居住此處超過三十餘年。
2.XXX縣XX段XXXX地號之土地,原為000於日據昭和十二年至日據昭和十四年間贈與原告001、002(歿)、003(昭和十二年生、昭和十四年歿),各持分三分之一,後因昭和十四年003歿,昭和十六年本人出生,父母遂將原003持分三分之一之土地贈與本人,因日據時代均以口授及權狀為憑,不適用於民法實施後之土地登記制,但因本人不熟民法,故至今仍為(應為仍未 ~)變更持有人姓名,但本人仍持有原登錄為003之土地權狀正本可證明本人擁有此土地授權(即擁有此土地~)。
3.依照原告起訴,原告聲明(應為主張 ~)本人應返還土地給原告及共有人,但並未說明共有人為誰,原告亦未提供授權證明可供證明有其他共有人委託原告訴求返還土地。
4.原告訴求本人農作物侵佔原告土地一事,因該地未有任何地標或圍欄,而本人亦持分有XX縣XX段XXXX號土地,並利用持有之土地栽種作物自用自食,本人曾多次當面徵詢問原告哪些地方是屬於原告,原告均不予正面及明確回應,盼原告能明確告知其所屬土地位置或設置圍欄界標,若原告提供本人地上作物有侵害原告權益事實,本人當儘速移除屬本人種植之地上作物,但不包括他人種植之作物。
(這點最好要有圖片 ~ 讓檢察官/法官明白為何無法清楚劃分界限的困難因素 ~ 去證明根本無意圖蓄意侵佔 ~)
5.本人對於親兄弟對簿公堂甚感難過與不解,期待祖宗遺留基業之相關事件能於平和且由雙方溝通解決,避免傷害家族和諧、兄弟感情,如此亦能減少浪費社會資源。
(應附有附件之圖片或文件 ~ 如附件1, 2, 3 ....)
此致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