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讀通過預測出現自然健康的大樓甚至電梯公寓會比大樓熱門過高容積率的土地大跌容積適中的土地成為新寵然後內部規劃一切從簡如同日本新建的不曉得 但既有的碧麗輝煌大樓又非真豪宅肯定跌價為了美化顆石頭弄了襄寶石的外盒如果裡面裝了寶石就算了但通常是格局問題多多 品質也問題多多的建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第九條1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2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第五十八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若公設不計入坪數,依法仍得由管委會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建築公司"不得任意將所有權轉售,或自行使用.頂多只能在合理範圍收取獲益,譬如:游泳池健身房使用費,停車場租金..之類.且從此各項公設需要維修時,都得負擔一份費用.
roward wrote:這位C大從前年的八...(恕刪) 說想要再買,結果又要慢慢看戲所以說要看一個人做什麼,不是看他講什麼吹口哨就是怕已經買的房子跌。而且還要講自己想要再買利空一波波還要一直說自己想要再買真是難為了我錢準備好跟著看戲,難得多空都有共識苦的就是代銷、房仲要出來鼓吹大家「買到喜歡的房子就是賺了」贊成實坪制也不用在那邊恐嚇說實坪制就會變香港那種鳥籠台灣地比香港大多了如果真的實施我們就知道大家喜歡那種產品了我一直都覺得很有趣啦很多政策唱多的都會先說「這沒差」但是都會一直反對如果真的都沒差,幹嘛又一直反對呢?如果想再買,怎麼又一直在看戲呢?嘴巴講不要,身體怎麼又那麼誠實呢?
其實真的早該這樣了, 公設收費, 不知道有多少人去細想過, 那不但是不合理的收費, 而且是建商呈倍數在賺的一個大領域 (而過去這幾十年來台灣人竟然都被摃盤子??)不懂? 我簡單舉一些例子:1. 一間位於高樓大廈內的房子在賣, 權狀 40 坪, 公設比 30%, 實際屬於自己的使用空間是 28 坪, 問題是這公設的 12 坪, 如果一整層有 5 戶, 難道真的有 60 坪的空間在那邊當電梯, 當樓梯?如果這棟建築物有 15 樓, 那整棟大樓的公設比的坪數真的有 15 x 60 坪 = 900 坪!?2. 我不否認建商蓋房子有綠地空間有公共空間等的成本, 但是不是原本就應該, 把這些成本以 "除以法" 平均算給所有的戶數, 而不是像台灣那麼變態, 是以 "乘以法" 暴利的從每戶身上強算進去?記得以前在上海的時候, 當地都有量測的公司, 他們會很準確的用各種儀器到你新買的房子現場量測, 少一點屋主都會跟建商吵起來! 台灣人則是 "我被人家當盤子, 我再把別人當盤子, 一樣賣掉" 就好.現在的問題會是, 既有的, 已經買房的人, 他們要如何能賣出自己的房子? 因為原本公設比 (買空氣費) 錢都已經丟下去了, 該法條通過後, 以後的人自然也不願意花錢再買空氣!真的, 早買早後悔!?真的很感謝現在政府的明智! 至於已經買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