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了解事情「完整始末」,知道市府幫王家拖延了3年拖到無可在拖的,只會覺得剛好而已
自己讓權利睡著了,就不要怪別人欺負你
我只想知道,我自己的土地,
當別人把我畫到都更範圍內,
(沒徵求過我的意願)
為何是我要提出,我不願參加都更計畫文件。
而不是,把我土地劃為都更範圍的,
找我簽署,我願意參加都更計畫文件。
反正官字兩個口:今天天氣很好,
拆除一切順利。
wslyh wrote:
像我這樣的市井小民,為什麼會覺得都更法是惡法,就像所標示紅字的地方:
1.一旦被提起都更(被你之外的1/10同意就可以),我就得被迫去聲明反對理由。
2.裁判理由合不合理的單位是「政府」,雖然如上所說,王家之例「是可以」被排除在都更範圍外(請注意「是可以」,代表「也可能」會被認為應該參與都更),但中間會不會有人謀不臧?
很多人說,法令規定下,王家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但小弟覺得「比例原則」不對,
因為只是少一紙聲明,就落得保不住完整產權的下場,
這法令在走的過程,對都更方給太多空間、太多權利,而給反對者太少空間。
退一步想:
就算王家就是釘子戶,但產權也是人家完整持有。
用都更法這樣奪人產業,這法的精神太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