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謝謝你..既然 法官已經確定 我有系爭車位的所有權登記 就好辦多了我已經去函稅捐處 請求回函證明 系爭車位的各項稅金 幾多我之前 就去函地政局 得到滿意的回覆 也呈給法官看 法官才能確審我有所有權我們 高雄三民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 還有義工都好棒因為沒有買賣系爭車位的合意 而無法排除占用 這方面 我要整理的是 意思表示 合意 意思實現 效力未定 等等的問題及疑義釐清 把 "沒有說" 跟"說沒有" 拆解的淋漓盡致我已經找好 對我有利的法條 這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不夠懂法律 還有 溝通技巧不好透過這個事件 進步好多 也覺得 生活在台灣 好幸福昨天把上訴的裁判費 繳了
倒楣的是那個買權利的人.我沒有損失也沒有得利.我把這件事情公開 也是希望 大家不要遇到這種困擾買車位權利卻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的人 要趕快請求辦理仲介人員也應該 調查清楚減少紛爭其實 稅金很少 有繳稅才有保佑
1個..因為連仲介都看不出來產權調查書 上面4層仲介人員的審核 都沒發現裡面實際含2個車位的公設持分前屋主 說1 個..卻又在 勾選 無任何車位持分需保留不出售所以前屋主說賣一個 而我買到了2個 也繳兩個車位的稅金前屋主 大概 想 這社區管理沒有很好 應該沒有人會發現他的 多行不義誰知道 管委會不知道哪根筋不對 有個代書鄰居臨時在區權人會議提臨時動議整理停車證請所有權人去領 才讓真相 浮現不過管委會 以為前屋主應該有詳實告知 我應該要把那個車位的持分割給買車位的人就把停車證發給了那個買車位的人但是 我沒有義務要割給買車位的人耶 有義務的是前屋主 錢是前屋主收走的.而且 買車位的人根本不是本大樓住戶 根本連主建物都沒得登記民國85年後 有加註車位編號還有車位占公設比例的權狀 不會有這樣的糾紛但若權狀上 沒有加註車位編號的建案 住戶或管委會對分管契約 或約定專用一知半解的狀況下http://www.twhg.com.tw/object.php?obj=TF01256347&cit=3分享以上的售屋網站委託銷售的土地持分中,有建物或土地不併同出售,該建物或車位之土地持分須加以保留. 這才是清楚詳實的不賣 ---這叫--"說沒有"我買的狀況 是 --"沒有說"沒有說 跟 說沒有 三個字一樣 排列組合不一樣 意義也不一樣好玩吧...jornada wrote:也許針對所有權車位部...(恕刪)
nicekimo wrote:1個..因為連仲介都...(恕刪) 我以仲介經驗來跟你分享一下好了我也有接觸過公設特別高的社區然後發現沒車位的公設卻只有4坪有車位卻多了20幾坪(正確多少我忘記)多一個平面車位卻多這麼多公設所以有時候公設高不一定就是兩個車位,這很難判斷一般來說都會先詢問屋主,然後問管理室因為屋主最了解自己車位有幾個,然後管理室也會登記誰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可能是那位仲介只問屋主,卻沒再去跟管理室做確認才會不知情一般來說,屋主答案都是最正確(在屋主沒有惡意說謊隱瞞情況下)仲介可能認為公設高是這社區的特色吧!!(地下室太大或者有蓋到B3都會造成公設高)
前屋主 買2個車位 車位都是占公設持分 所以是分管2個賣一個權利掉沒有登記 所以前屋主還是分管2個在名下這不只 是 按持分多寡 來斷定車位有無 而是很確定的 我買的主建物及應有部分就是分管2個車位我因為買了這主建物 成為分管主體 繼受分管契約地位反問 這兩個車位 不是我分管的 那是誰分管的呢??買權利的人 連主建物都沒有 一直說他花了優越價格買到分管權 專用權 永久使用權..我建議他 既然花了錢 就把程序走完 完成登記就好啦 跟誰買的就找誰登記去他找的律師就更性格了 說法跟你一樣 持分多不代表有車位 ...持分多若從未分管車位 那持分多的原因就不是因為車位 而是因為其他但我的狀況不一樣 我買到的持分是分管車位的
你還 點出了一個問題到底一個車位 應該占幾坪 從3-12甚至15都合法端看 建商的算法 把車道畫進車位公設 或是 畫進非車位公設這裡面的差異很大 很有趣 很有帳面數字可以玩從懵懂無知 驚嚇過度 到現在 我對車位已經 精的跟鬼一樣了真 感謝 能化咒詛為祝福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