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去樂生療養院, 文林院跟華光社區的學生是哪來的阿

Erichuangtw1980 wrote:
法官釋憲的對象是都更條例,不是個案,不要搞錯。

法官釋憲的目的是依照提案人所申請的法條是否有違憲,就是以個案來檢討,不要搞錯。
王家也可以據此,申請行政訴訟重審。而且至少要等修法後才能審理。天啊!至少要一年。

若是以通案處理,張副市長敢說違憲部分不溯及既往?過去所有都更案都會受衝擊,政府國賠賠不完。

不過這次違憲判決竟然有寬限期,可真有趣。
這一年內,都更是要如何審查?
北市的都更建商會恨死樂揚。

Erichuangtw1980 wrote:
想想,如果一個學生要上大學,不參加聯考,然後要求因為聯考“洩題”或其他不公平的事,為他沒能上大學國賠,合理嗎?

你是指耽誤他推甄上大學的成功率嗎?那真的要考慮國賠。這段純嘴砲、沒營養、請自動忽略。

Erichuangtw1980 wrote:
法官釋憲的對象是都更...(恕刪)


你錯了,考試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它的本質就是如此,

所以錯過時間,確實等於放棄考試權! 這點根本不必討論,拿來講已經太LAW了!


但財產權沒有! 錯過"表達意見",不該成為失去財產理由!

理由很簡單: 土地的取得轉移,必須經過雙方簽字,表達意願的過戶手續!

這不只是法律規定,更是常識! 華光社區之所以被強制拆遷,理由不就是"霸佔土地"?

所以再極端點說,樂揚建設就算直接霸佔王家土地十年,法律上也不代表擁有王家所有權!

即便在都更案中,同意戶也都是有接近效力的同意書,代表實際上願意進行交易的意向!

樂揚才能開始動手拆除舊宅,不是嗎?


請問樂揚建設跟王家之間有沒有類似協議?

ZZZ ing wrote:
但財產權沒有! 錯過"表達意見",不該成為失去財產理由!...(恕刪)


你的說法根本和王家公開的說法和訴訟,南轅北轍,

那你得說服王家同意你的看法,

他們的訴訟是說要在公聽會上提出意見。
Erichuangtw1980 wrote:
他們的訴訟是說要在公聽會上提出意見。

你這句話怎麼來的?要做何解釋?

這種模擬兩可的話,將問題焦點轉移,真是你的絕學!

可以請你解釋清楚嗎?

不然我也會說,營建署說"王家可以排除,只要.....",你又不知道後文是甚麼,酷吧!
kuoyuan1 wrote:
你這句話怎麼來的?要...(恕刪)




之前貼出的視頻和貼文,估計你們都沒看過,你問,我只好再貼出,不要說我一再貼出,是你們不斷問,










王家訴訟說公聽會很重要,不該採發信主義,王家沒收到信,無法參加公聽會表示意見。
法院依證據判:有收到信件,地址沒錯和王家自己提供的起訴狀所地址一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判決書王家說法原文:
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


判決書法官裁定原文:
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你可以上官方網站查詢判決書內容,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Erichuangtw1980 wrote:
之前貼出的視頻和貼文...(恕刪)

這判決也只能說,王家要求北市府撤銷文林苑不成立。

有說王家一定要加入都更嗎?

更何況現在宣告部分違憲,王家可以提行政訴訟重審,結果仍未定?
等王家一年拖過一年,這是你認為最好的解法?

釘子戶沒個5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Jackhwang99 wrote:
釘子戶沒個5億是無法...(恕刪)


釘子戶是誰製造的 一切都是私利而已
kuoyuan1 wrote:
這判決也只能說,王家要求北市府撤銷文林苑不成立。

有說王家一定要加入都更嗎?...(恕刪)



這兩個有差別嗎?


就你問的,我貼出判決書中,請問上訴人王家是不是認為應該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

請問我貼出的視頻中,王家是不是認為應該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

kuoyuan1 wrote:
更何況現在宣告部分違憲,王家可以提行政訴訟重審,結果仍未定?
等王家一年拖過一年,這是你認為最好的解法?...(恕刪)



轉網友Robert Wang的看法:

文林苑釋憲根本全敗

第22條 多數決 合憲
第36條 強拆 不受理
第10-1,12 違憲,是土城要參加都更被拒的案子,是蔡文龍律師的案子跟文林苑沒關
第19-3 違憲,根本沒人申請,是因大法官認為19-3跟第10-1條有關併同審查,那也是土城的案子 跟你文林苑有何關係

怪不得詹順貴(律師)跟王家根本不敢公布文林苑釋憲聲請書,因為全敗


以下大法官解釋為何沒人申請19-3,要併同審查的理由
又查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惟此係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遵行之程序,乃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後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是否核准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核定之前提問題,足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範功能,具有重要關聯性,爰將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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