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會去主動找出租案件,依小弟為例,是幫成交的賣方找暫棲之處,以便慢慢看買的房子,所以不收承租方服務費(算是售後服務),而房東在廣告已寫明仲介免,小弟仍告之來意,最後雙方都不收取服務費,圓滿達成雙方需求。
第二例是社區型大樓,得知房東有多戶房屋,只租不售,小弟為求長期經營商圈和深耕人脈,積極開發其房東,終於打動房東,共得到五戶出租委託,並且都有一個月服務費,但房東有一要求,就是要承租方需配合法院公証,保障雙方租約,因公証費雙方各要4000多元,未免造成承租方付擔,都有告之承租方不需付仲介服務費,但需自付公証費,來看的承租方多能接受此條件,一個月順利簽約五戶。
第三例是多年前跟我買的客戶換屋後,原本的公寓就交給我服務找承租方,因日後服務的對象可能會是承租方居多,所以有收取半個月服務費,小弟也表明承租後一切問題都可先找我,不好意思反應給房東也可先跟我講,我可以處理就處理掉。
小弟想法,樓主為何要付仲介費,或許因為服務的房仲沒有提供其他的附加價值,而感到不值。
以上陳述小弟的服務過程,可研討勿戰(討戰者不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