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tlalala wrote:
我在台北市中山區當過房屋仲介97~101年。
不曉得是我幫忙處理的房屋比較多,還是你出租跟承租的房子比較多?
補充:
光是在這邊討論第三人(房東)要怎麼處理,會怎麼處理也無濟於事。
不定期租約並不是惡法,身為房屋所有權人要出租房子卻不去了解相關法令才是又懶又可惡。
而且不定期租約也不是不能收回,只要符合土地法 第100條就行了。(恕刪)
原來您是房仲喔
您經手過的案子多
所以我相信一定有房東要收回房屋的例子
但比例佔多少呢?
根據我自己和身邊親朋好友同事的經驗
少說也幾十個例子
從沒聽過房東要收房子趕房客的
倒是嫌房租太貴越換越便宜的例子不少
我不是說房東絕對不會收回房子
但我認為比例真的太少了
(現在談的是住家,不包含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