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憑沒據竟要2%的介紹費~~

sincerep wrote:
對方不是仲介的工作~...(恕刪)


那不用管他了,用民法無因管理擋回去就好了,但要小心鄰居找一家房仲串通作偽證。

民法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陳小春2525 wrote:
那不用管他了,用民法...(恕刪)



謝謝大大的建議~
我再轉告二哥注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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