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問我要不要買她的房子

房東想來硬的.
我可以不讓她進來拍照嗎? 拍完照會不會又要帶看房.


nsx01queen wrote:
在汐止建成路租屋租了...(恕刪)
建議樓主:
1. 別和房東來硬的,當然是四個字,以和為貴.

2. 房東要照片,您是否願意發自內心誠懇的幫他把照片拍得美美的給他?
這樣沒人會進你家,房東也不煩惱照片問題.

3. 若房東堅持進門帶人看房,於刑法上,您當然可以拒絕非法入侵(真有其事,請報警,網路上有賣一個250塊的針孔攝影機,有物品移動或聲音才會開始拍).

4. 若您雙方都願意退一步,可以和房東談,您可以接受他人入屋看房,但相對,您要求租金八折或五折的減免.假如房東不肯,那換做是我,也會說:免談!
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房客在承租期間內,對於承租的房間有使用權,縱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他自己或其他人進入房間時,也必須要經過房客的同意。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8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房東侵入女房客房間 侵入住宅罪起訴


聯合報 2014-02-06
記者張宏業╱即時報導

  台北市陳姓房東趁女房客外出時,潛入女房客房屋,女房客返家時發現門遭反鎖,懷疑屋內有小偷,立即找鎖匠開門查看,結果發現在屋內的竟是房東;女房客屋內被裝針孔,控告陳涉嫌妨害秘密與侵入住宅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時,未發現屋內有裝設針孔,檢方詢問陳進屋動機,陳辯稱是「修水電」;檢方查出陳在補教界任職,並非水電工,今天依侵入住宅罪將陳起訴。

房東能不能進出我的房間?



壹、直接答案
  房東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雖然不見得必然違法,但觸犯刑法之危險性卻是相當高。

貳、基礎說明
一、房東基於某些緣故,都有趁房客不在時進入房客的房間或公寓的習慣。這些緣故包括:巡視查看、檢查水電、修繕等。
二、隨意出入房客的房屋,在普遍的認知中,均是不正當的行為,依法而論,也是觸法的行為。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房客租賃的房屋,已經屬於前開法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例:租來當倉庫),因為房客依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已經取得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該房屋自屬房客之住宅或建築物。
三、比較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在房東自以為進入房屋是有理由的。房東自以為有理由而進入房客的房屋,其理由是否正當,房客不見得認同,法院對此也有判斷標準。要構成前開法條之罪名,必須符合「無故」的條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四、因此,房東要進入房客的房屋之前,應該三思而行。尤其是房客不在家時,即便事先已經取得房客的口頭同意,仍有些案例顯示,由於房東無法舉證有房客的同意,而遭房客反告侵入住宅罪,房東仍應謹慎為之。
參、進階說明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文章提供《易租網》http://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service/law_content/113/11
就刑法上而言,是否觸法,就在[無故]或進入住宅的[正當]性了.

至於因房屋出售而需帶人看屋,算不算[無故]?

房東當然會認為這是正當理由,但因房客未經同意下,理由正當,但行為不正當(未經使用人同意).

至於是否起訴或有罪?

這就不是任職檢察官或法官的我們能討論的了.

但,要提告是絕對可以的.
nsx01queen wrote:
房東想來硬的.我可以...(恕刪)


有必要搞到法院見嗎?
早點換房子好聚好散不是很好
撐到年底除了賺到個"爽"字還有甚麼?
你的工作允許你請假跑法院嗎?
這是現實問題
有這些案例也好,之前鼓勵一堆包租公、包租婆,變相把房價炒高,現在慢慢得面對那些鼓吹包租公、包租婆的人不可說的秘密。

把租客的權利舉出來也好,房子是買來住的,不是買來囤積的,房子應歸給有需求的人去買。
科瑞岱爾 wrote:
有這些案例也好,之前鼓勵一堆包租公、包租婆,變相把房價炒高,現在慢慢得面對那些鼓吹包租公、包租婆的人不可說的秘密。

把租客的權利舉出來也好,房子是買來住的,不是買來囤積的,房子應歸給有需求的人去買。


這些文才是鼓吹"非長期持有"的包租公婆吧
既賺了租金繳房貸又賺了價差
誰才是贏家?

以本案為例
當初房東入手價300萬
實際繳兩成60萬其餘240萬貸款
現在賣600萬
600萬-60萬-自繳房貸40萬-未清房貸120萬=380萬
也就是說賺了3.8倍
哈哈 也要賣掉現金入袋才是真的賺,沒賣掉只是帳面賺,像當今政府搞出來這種空前爛景氣,未來也不知要跌到哪裡,現在房地產相關稅賦又不斷增加,這波沒跑掉,真的有賺嗎?

還是老話 房子是買來住的,不是買來囤積的,房子應留給有需求的人去買。

豪哥大 wrote:
這些文才是鼓吹"非長期持有"的包租公婆吧
既賺了租金繳房貸又賺了價差肥滋滋
誰才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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