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ita1979 wrote:
是第22條在跳腳好嗎你說不付租金趕人就好
現在這個法是明定即使已經欠租2個月,不能趕,
去法院提告也沒用,沒辦法強制執行趕人
你以為跳腳的是稅金問題嗎連重點都看不出來)
看的出來...
只是覺得不可能過...

用膝蓋想都覺不會過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趕快去買那種舊的住商大樓,
整層都打掉隔出10間,
每間租金比周圍行情價多2萬,
再找10個中低收入戶來租,
付不出租金就請政府補助,
原本租金的部分我收,
多的2萬我和住戶一人一半,
每個月爽賺原本的租金+10萬!
德政啊

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國家幫忙養一輩子 太好了
立委在耍白癡 何必要跟隨立委起舞
還沒過的東西 想太多也無益...既來之 則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