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實價課稅應以合約交易價為征稅基準, 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john6517 wrote:
觀其言.. 知其性..

你講的東西也是現實社會的一部份.. 這部份.. 我也不去反駁.. 貪婪之島可不是叫假的!! 但是.. 這就是你認為最重要的問題嗎?

你建議我讀這本書.. 謝謝!!

我也建議你可以回頭再去看看厚黑學這本書.. 你的人生觀可能會更寬闊.. 不會眼睜眼閉都是銅臭..


社會上有些假道學的人,老喜歡把自己塑造成表面上不貪婪、公平正義的樣貌,但其實骨子裡,比一般人還貪婪,甚至貪到老喜歡拿冠冕堂皇的大旗子,去擄掠他人的財產(簡而言之,就是類似岳不群的那類偽君子)。


dulinsu wrote:
社會上有些假道學的人,老喜歡把自己塑造成表面上不貪婪、公平正義的樣貌,但其實骨子裡,比一般人還貪婪,甚至貪到老喜歡拿冠冕堂皇的大旗子,去擄掠他人的財產(簡而言之,就是類似岳不群的那類偽君子)。


可不可以換換別招?

又來戴帽子!! 還是同一頂!?
john6517 wrote:
可不可以換換別招?

又來戴帽子!! 還是同一頂!?


說你了嗎?你那麼愛自行入座幹嘛?還是你自覺心虛?

警察抓賊,賊躲入人群中,警察沒法判斷人群中誰是賊。

此時,警察只要對群眾高喊一聲:『不要跑!』,聞言拔腿狂奔的人,八成就是那個賊。哈哈!


dulinsu wrote:
說你了嗎?你那麼愛自行入座幹嘛?還是你自覺心虛?

警察抓賊,賊躲入人群中,警察沒法判斷人群中誰是賊。

此時,警察只要對群眾高喊一聲:『不要跑!』,聞言拔腿狂奔的人,八成就是那個賊。哈哈!


你怎麼連自己做的事都不敢承認?

你怎麼連自己想的事都不敢承認?

你連面對自己的勇氣都沒有.. 怎麼面對別人?

john6517 wrote:
你怎麼連自己做的事都不敢承認?

你怎麼連自己想的事都不敢承認?

你連面對自己的勇氣都沒有.. 怎麼面對別人?


你很愛蒐集帽子,那我就來告訴你帽子的問題。

有些人頭髮稀疏,你說話間無意中提到禿頭兩字,他就會覺得你在諷刺他。這個嘛,其實不是帽子,但禿頭者心裡就是覺得這是頂帽子。

又例如,你長住中國大陸,此時有人提到你長住大陸的事實時,你可能會覺得對方戴你帽子。很不幸,事實陳述不等於戴帽子。

再例如有人提說,社會上不少人是偽君子,此時你可能覺得他所描述的特質,你全部具備,所以你覺得他指你是偽君子。很不幸,自行對號入座,不等於別人幫你戴帽子。

心虛者,總是對於他人言論感到很敏感,老覺得他人戴他帽子。這種人格特質,無藥可救,就讓這樣的人活在井裡看世界吧!既可成全他脆弱又鼓脹的自尊,又可讓他自我『君子』感覺良好,兩全其美。

john6517 wrote:
我開本帖建議將"按公告地價格徵稅".. 改為"以交易價格徵稅".. ...(恕刪)

問開版者,你提到建議以交易價格徵稅
請問,以你最喜歡提到的帝寶為例,當年開盤時的價格,印象中為50多萬一坪
現在漲到150~200萬
那同樣住在帝寶的,也同樣都是買100p的住戶A及住戶B
A是當年以每坪50萬買進,一直住到現在
B則是去年,以每坪150萬買進,
請問,對於A和B,要如何課稅?
兩人應該課一樣,還是要照他們買進時的價格來課稅?

jj2009 wrote:
問開版者,你提到建議以交易價格徵稅
請問,以你最喜歡提到的帝寶為例,當年開盤時的價格,印象中為50多萬一坪
現在漲到150~200萬
那同樣住在帝寶的,也同樣都是買100p的住戶A及住戶B
A是當年以每坪50萬買進,一直住到現在
B則是去年,以每坪150萬買進,
請問,對於A和B,要如何課稅?
兩人應該課一樣,還是要照他們買進時的價格來課稅?


自住者不會輕言賣房..

要賣者就要按差價繳稅(奢侈稅亦類似).. 如果年代久遠.. 應該要設計一套過度方法..

以大陸北京國5條的例子..

5年內買賣立刻交差價20%的稅.. 5年以上自住免交這種稅費..

------------------------------------------
有一個觀念.. 大家應該要了解..

當一套新的制度推行時.. 一定會有不公平.. 就像你舉的例子.. 我覺得不管如何考慮.. 這兩個住戶一定會有差異..

但是.. 推動租稅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讓炒房客.. 更難賺到錢..

不要忘了.. 因為炒房客的存在.. 已經造成台灣更多人的不公平!!

jj2009 wrote:
問開版者,你提到建議...兩人應該課一樣,還是要照他們買進時的價格來課稅?(恕刪)


+1


而且,持有稅(使用稅)要如何課徵? 未起漲就買的人,稅額只有後來的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遺贈稅要怎樣認定?

徵收或補償如何認定?

超徵稅額(將來跌價),有水庫概念機制? 終端利益,可以繼承嗎?


john大的概念,雖不可謂之對錯,但是流於純理念

john6517 wrote:
自住者不會輕言賣房....
5年內買賣立刻交差價20%的稅.. 5年以上自住免交這種稅費..(恕刪)


照這樣的邏輯,當年買得起50萬帝寶的人,應該是很有錢的有錢人
他住了5年以後,繼續住帝寶,而且不用繳一毛錢的稅

而有錢人置產,有可能一買就是幾十間房屋
擺了個5年10年,算小意思
有些有錢人養地,一養可能就是2~30年
同樣的邏輯,一養房,一樣養了2~30年
這樣一來,越有錢的人,越不用繳稅
雖說自住才不用繳,但有錢人可以過給自己的小孩
假設生了3個小孩,每個小孩從小就自住一間房
然後老婆也一間,小三也一間...
所以,有錢人的親朋好友,就更有錢,而且一毛稅都不用繳
就算要繳,也是繳前5年相對低點的稅

而一些努力賺錢的人,好不容易賺到了足夠的錢
想要買好的豪宅去享受,結果,反而要繳3倍以上的稅

這樣就叫公平正義???

TONY-17 wrote:
而且,持有稅(使用稅)要如何課徵? 未起漲就買的人,稅額只有後來的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遺贈稅要怎樣認定?

徵收或補償如何認定?

超徵稅額(將來跌價),有水庫概念機制? 終端利益,可以繼承嗎?


john大的概念,雖不可謂之對錯,但是流於純理念


實務可不可以操作.. 當然必須考慮細節..
作制度改革.. 從無到有.. 當然是從理論(原則)開始.. 慢慢深入細節..
最重要須要考慮的是.. 這個理論(念)是否可行.. 以及是否能達到政策預期的目標(目標就是讓炒房者風險增加.. 不容易獲取暴利..)..

你提出的問題.. 簡單來說.. 大部份都是新舊制度交替造成的問題.. 我根本沒辦法在此回答各位.. 畢竟這些改革.. 是需要部會先出草案.. 再送立法院審核的..

例如: 大陸國5條細則.. 列舉了很多特殊狀況如何認定房產價格.. 大家可以搜索參考..

台灣各種法律也大致類似.. 往往母法在無法明確訂定或有太多例外時.. 會以"由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另行規定"等條文作例外排除或再以行政命令規定..

有一方向.. 是非常清楚的.. 當政府開始掌握"交易價格"後.. 經過3年5年.. 台灣房子的交易價格就會像我們的薪資一樣.. 一毛都跑不掉.. 屆時.. 稅務機構只要釘住該房價交易價格即可.. 不像現在要考慮"公告價格".. 當房地產價值明確後.. 你說的遺產稅.. 贈與稅課征 .. 不會是問題..

持有稅差異的部分也許可以加入"時間"的因素.. 甚至訂出上下限(取得成本的%).. 盡量做到公平.. 若"細則"能理順不同時間因取得成本不同的差異.. 都可類比所有稅種..

你說賣的時候跌價.. 要政府還錢.. 那是不可能的.. 頂多是次年報稅時反映(這又涉及所得稅相關法令)..

在全世界各國.. 就我所知.. 多以交易價課稅的.. 真的要出國取經.. 可借鏡的國家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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